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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提升广西农民主体地位的路径研究

时间:2024-02-27 10:48:02 来源:网友投稿

王亚妹

摘要: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参与主体、受益主体和评价主体。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作用发挥不充分、权益保障不强等在不同程度制约着乡村振兴的进程和效果,为此保障和提升农民主体地位,全面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当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广西作为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乡村振兴的形势更加复杂和严峻,提升农民主体地位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和更为紧迫性。面对农民经济权益保障不强、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度不高、农民参与乡村振兴政策制定程度低、农民仍然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等实际,广西提升农民主体地位以赋能乡村振兴,重点是要提高农民福祉保障水平、确立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和发挥好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各种权利、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

关键词:农民;
乡村振兴;
主体地位;
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3-4374(2023)02-0007-06

Research on the Path of Promoting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Farmers in Guangxi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Wang Ya-mei

(Guangxi Sericulture Technology Promotion Station, Nanning, Guangxi 530007, China)

Abstract:
Farmers are the participants, beneficiaries and evaluation subjects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process and effect of rural vitalization are restricted to varying degrees by farmers" down dominant position, inadequate role play and weak protection of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refore, ensuring and improving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farmers and fully mobilizing the enthusiasm, initiative and creativity of farmers to participate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are the key issue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 in the current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As an economically underdeveloped area in China, the situation of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Guangxi is more complex and severe, and it is of mor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and urgency to enhance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farmers. In the face of the practical issues including the unsound protection of farmers" 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low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in rural public affairs governance, the inadequate participation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policy formulation, and still stay in a weak social position, Guangxi has enhanced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farmers to enable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focus i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farmers well-being protection, establish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farmers in rural governance, ensure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rights to participate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and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ability.

Key words:
farmers,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dominant position, common prosperity

1 問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当前,我国已经迈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农村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实践证明,农业农村发展必须以农民为主体,这决定了我国农业发展特点和规律。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好农民作用,维护好农民利益,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需要解决好的重点问题,是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目前,学术界关于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地位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的主要表现。有学者认为,农民的主体地位主要集中在政治、经济、生存保障和发展等方面[1],他们是农村发展或乡村振兴的主要参与者、主要受益者、主要评价者[2]、主要治理主体[3]。第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与乡村振兴的关系。认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户和土地的关系、农民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实际需要[4]、中国乡村振兴的本质特征[5]所决定的,是回应乡村振兴的时代要求、解决乡村振兴的实践要求、阐述乡村振兴的理论要求[6]。第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主要困境。主要表现在:乡村振兴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农民乡村治理参与度低、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平台虚化;
农民社会主体意识、主体权利、主体能力缺失[7];
农民主体文化意识、主体生态意识、主体创新意识、参与基层治理意识不到位和农村人才流失严重[8];
农民的经济权利不足、政治民主权利实现不充分、合作能力弱化、综合技能低下、文化选择能力不强[9]。第四,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主要是要激发农民主体意识、发挥组织振兴带动力、发挥产业振兴基础力、发挥人才振兴吸引力、发挥内外保障影响力;
提升农民对乡村振兴的认知度、乡村振兴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农民主体能力建设[10];
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1];
强化乡村振兴认同、吸引农民返乡建设、构建新型乡村文化体系、实现农民再组织化;
保护和实现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农民政治民主权利、提升农民合作能力、提高农民的技能水平、增强农民的文化选择能力。

由此可见,学术界对于乡村振兴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研究涉及多个方面,也取得了相关成果,彰显出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关于广西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成果不多。面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个别地方出现的乡村振兴“样板化”、建设主体“错位”、农民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农民权利和权益保障不足等偏差现象,我们应该反思,这些问题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倡导的战略要求?是否符合农民的期望?是否符合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导向?是否能保障农业、农村、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广西作为欠发达地区,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然包括全国各地区的乡村振兴,基于这一逻辑和目标导向,文章以广西作为切入点,以分别位于广西东部、南部、西部和北部地区的四个村庄作为典型案例,围绕当前乡村振兴中广西农民主体地位的现状,重点探究这一过程中农民主体性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困境,以唤醒农民主体意识、提升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增强农民权益保障,进而为推进广西全面乡村振兴和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提供启发和借鉴。

2 乡村振兴战略下提升农民主体地位的内涵

在农业农村发展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具有很强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为此,坚持农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乡村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好、维护好和落实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前提。

从农民在推动历史发展进步以及农民与乡村振兴的逻辑关系来看,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关键是要把农民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主体、受益主体和评价主体,既要把农民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设者,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发挥农民智慧,让广大农民主动自觉地参与到乡村建设的全过程、全领域,为农民建设乡村振兴提供有利条件和基本保障,乡村振兴的成效要以农民作为评价主体,又要让广大农民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和更可持续地享受乡村振兴发展成果。

2.1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

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来源,是乡村振兴发展历史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从历史发展的维度来看,不管是土地革命时期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还是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聯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和作用的发挥,我国不可能取得土地改革、脱贫攻坚等重大胜利。同样,在推动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民依然是也必须占主体地位的,我国的乡村振兴是一个时间周期长、任务艰巨繁重的巨大工程,农业生产、乡村治理、生态环境整治、乡村文化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等都需要农民,农民不但不能缺位,而且必须依靠农民,必须保证农民深度参与到上述各领域、各环节,并发挥好农民的作用。

2.2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推进改造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生产生活环境、乡村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12],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扩大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提供服务质量,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公共文化差距,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多元的需求,提升农民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终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仅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让最广大农民最大程度享受乡村振兴的成果,让乡村振兴服务于农民物质财富的富裕和精神文化的富足,让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由期望变成现实。

2.3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评价主体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决定了乡村振兴的成效必须由农民来监督和评估。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人”,对农业农村的资源、条件、规律的了解和掌握是最全面、最准确的,规划的设计、政策的制定、推进的方式是否符合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是否符合农民的意愿、是否能够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最有话语权和决定权。与其相适应,乡村振兴所取得的成效,如产业发展对农民就业和受益满意度、乡村治理是否改善、居住环境是否宜居、文化需求是否满足、农民参与度是否充分、农民参与乡村振兴是否自觉等不能简单地以数据来衡量,而应以农民的评判意见和农民的切身体会以及质量的提升等来作为主要标准。这种标准才是最全面、最真实的,也是最能反映农民意愿和需要的,所取得的效果也才是最有效、最可靠、最持久的。

3 当前广西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主要特征和原因分析

3.1 农民经济权益保障不强

经济权益是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充分,农户与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部分地区农户特别是小农户与经营主体之间主要是简单地保持产品或者要素买卖的关系,没有签订相互之间的合作、分工、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协议[13],导致农民增收手段单一,收益权得不到保障。如河池市宜州区洛西镇洛富村桑蚕及水果种植户多以小农为主,市场竞争力较弱。经营主体和农户的利益连接机制松散,带动能力不强,合作社组织成员仅能获得统购统销等初级服务,出现组织内部个人产权不明晰、普通成员获得盈余分配比例较低等现象。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船埠村农民主要通过种植粮食和特色蔬菜、中药材以及养猪养鸡,或利用农闲时间进城务工、打零工、进行土地流转来实现增收。由于增收路径仍比较单一,收入增长缓慢,人均可支配收入远远落后于其他村庄,难以调动农民参与乡村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

3.2 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度不高

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度不高是广大农村乡村振兴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具体表现。一是一些乡村在乡村振兴中主要实行的还是传统的治理模式,没有建立完善的民主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项目的实施等主要沿袭的是自上而下的模式,没有充分征求和尊重农民的意见,大部分农民被排除在管理和决策之外。二是由于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留守农村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群体受教育水平偏低、思想比较封闭保留、观念比较落后,缺乏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动力和积极性,更多的是处于被动地位。如公平村80%以上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市区务工,村中青壮年为谋生计大多选择外出务工或长期落户在城市,村民的政治参与度大大降低,全村人口中,60岁以上老人463人,占总人口比例的15.32%。其中80岁以上老人59人,五保户27人,老龄化程度较高,全村常住人口中老年人居多,“空心化”现象比较突出,指望这些老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是不现实的。三是农民参与乡村事务治理的意识和精神比较淡薄,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才是乡村振兴的主体,自己在乡村振兴中是具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评价权和收益权。思想观念的偏差、自身定位的失衡导致了旁观者的错误认知,主要是听从和服务甚至是屈从于有关部门的既定安排。如船埠村,日常村务主要由村干部负责,村民不参与、不知情、不关心。这种“过度管”“过度放”和“为民做主”的村庄治理模式,忽视了乡村内生发展资源的重要性。

3.3 农民参与乡村振兴政策制定程度低

当前农民对乡村振兴政策关心甚少,政策认知水平普遍偏低,主要是村级公共事务协商、决策制度不够完善,农民被排除在乡村政策制定环节之外,无法将自己的利益诉求直接转化为决策参考。如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船埠村,受长期的管控式社会管理模式的影响,当前一些基层政府部门还是习惯唱“独角戏”,“我说你做”“我决定你执行”依然是惯用的思维模式和行为逻辑。农民群体主体意识欠缺,主体地位异化为依附客体,大多只专注自家经济发展,对于村庄建设和发展没有太大期待,更没有认识到自己才是乡村建设中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甚至完全游离于之外而成为“局外人”“旁观者”。在村庄环境整治中,基层组织没有充分征求、听取群众意见,主导制定的一些卫生管理制度得不到群众认可,部分群众随意堆放农作物秸秆、在公共区域晒中药材等行为,形成了“你说你的”“我干我的”现象,造成干部和群众关系紧张,工作难以开展。

3.4 农民仍然处于社会弱势地位

进入城镇化发展时期,农民应作为主体充分发挥作用,但在我国长期“以工补农”政策的影响下,城市资本控制了大量农村赖以发展的资源,城乡二元结构束缚使农民长期处于社会发展的弱势地位,在城镇化发展中被逐渐边缘化,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长期缺失。政府的强势化主导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的状态,农民既没有参与感和获得感,也缺少发言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农民未能享受到本该享受的自身权益。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不管是进入城市发展的农民,还是在农村致力于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农民,均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作用,理应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和权益,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群体一直处于社会发展的弱势地位。如在农民的文化需求满足方面,河池市宜州区洛西镇洛富村、桂林市灵川县公平乡公平村、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船埠村,主要集中于硬件基础娱乐设施的建设,面向村民需求的文娱节目明显过少,没有调动起农民群众参与文化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提升广西农民主体地位的有效路径

4.1 增强农民福祉保障

要保障农民在乡村振兴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增强农民福祉保障水平。一是建立健全农民的优先就业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在推进乡村振兴中,要坚持农民优先就业、就近就业、本土就业等原则,把新增岗位优先安排给地方农民,特别是家庭劳动力比较缺乏的农民。同时,要完善乡村振兴参与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的支持力度[14],鼓励和支持农户特别是小农户通过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形式参与经济合作和利益分配。同时,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与农民(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利润分配机制、风险共担机制,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强农户利益和增收保障。二是改善农村教育现状,扩大人力资源储备。目前,无论是在基础教育设施,还是人才师资方面,广西的农村都远远落后于城市和其他大部分省份的农村。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政策等支持力度,扩大农村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和提高供给水平;
要完善农村教育帮扶机制,整合教育资源,扩大农村教育帮扶的覆盖面和帮扶内容,不断提高农村教育发展水平。三是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优化筹资机制,加大农村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着力解决好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四是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缓解农村养老压力。应通过政府扶持、企业支持、社会参与等方式,拓宽农村养老服务筹资渠道,解决好农村养老服务资金瓶颈难题;
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引流机制,引导、鼓励和支持城市养老资源流向农村,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内容丰富化、水平提升化,最大程度满足农村老人多元化的养老需求。五是构建乡村宜居之“形”,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提档升级村屯道路,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村屯主干道、农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
要切实抓好水利保障,加强生活用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科学规划和建设现代化农田水利设施;
着力提高基层电力服务能力,特别要解决石漠化地区用电难题;
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升村镇的信息化水平。

4.2 确立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一是以法治构建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搭建乡村法治的基本框架。完善基层司法所、人民法庭、派出所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增强法律保障,化解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遇到的难题。依法治村,确保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利表达。规范村务公开、村务管理等活动,保障农民参与权、表达权、选举权、投票权等,让最终的决策代表大多数农民的意愿,让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创新制度,为农民主体性建构制度平台。完善农民自治制度,依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等,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治格局,调节和弥补政府在调控中的不足。制定公平资源配置制度。推进教育公平,保障农村学生和城市学生有共同的教育起点,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
实行优秀教师资源均等化,保障教育过程公平。扩大城乡居民医疗覆盖面和提高医保报销水平、促进报销比率均等化,着力解决城乡医疗资源的配置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4.3 保障和发挥好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各种权利

其一,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意愿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条件。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推进乡村振兴的全过程,在制定重大决策前特别是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就业问题、增收问题、民生问题、生态问题、土地改革问题等,要以农民的意愿和需要为根本出发点,以顺应农民新期待、关注农民新要求、提升农民获得感等为目标,而不是单纯从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利益点”出发,更不能将其建立在完成政府或者相關部门的考核任务的基础之上,而应坚持农民利益至上、眼睛向下,通过深入全面开展调查研究,真正了解和掌握大部分农民的意见,让农民意见、农民诉求、农民期待高度融入政策决策的内容和过程当中,确保政府所制定的政策高度体现农民意愿和满足农民需要。

其二,充分保证农民对乡村振兴的参与权与评价权。在现有基础上,政府部门和乡村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或者乡村治理的民主管理制度。重点是要对农民进行增权赋能,建立健全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村民监事会等机构,在乡村发展规划、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文化建设、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乡村人才培养、乡村资源开发与利用等方面,要运用网络、大众传媒等媒介不断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与完善[15],不仅要在政策制定或者项目实施之前要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农民意见,而且还要发挥好上述机构的作用,让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到上述乡村事务政策制定、实施监督、效果评价等过程,充分表达农民声音、充分反映农民意愿、充分彰显农民智慧、充分体现农民贡献,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推动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对于政策的执行效果和项目的实施成效,也要充分发挥好农民的作用,坚持农民事农民议、农民定,农民事农民办、农民评的原则,赋予农民一定的评价权,不能简单地以数字考核和数据评价作为唯一指标,要以农民高不高兴、满不满意等作为根本准绳,以保证乡村振兴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利益。

其三,充分保证农民对乡村振兴的共享权。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民的参与、评价是手段和过程,最终要落实到发展成果的共享层面上。为此,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民主管理、乡村文化建设等,不能只是追求规模的扩大、表面工程的亮化、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文化基础设施的完善,更应将重点落脚于农民对上述项目成果的共享面、共享度和共享的可持续性,如在产业发展中,产业发展带动了多少农民就业、增收多少、收入稳定保障情况、农民收入与投资者收入的合理性;
在文化公共服务建设中,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便捷性、有效性如何等。只有切实保障农民对乡村振兴的共享权,享受乡村振兴发展成果的农民群体越大、享受程度越高、共享可持续性越强,农民才会越高兴、越满意,农民的主体地位才体现得更加充分。

4.4 加强培养培训,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

其一,加强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中有通识课程、专业课程,为提高农民在实际生产中及在扩大生产中遇到的组织管理问题,要加强农民学历教育,通过高职扩招农民工再次进入学校进行学习,提升农民的实际生产技能,让身处农村一线的农民可以通过学历教育的方式学习到实用的农业技术、畜牧养殖技术等。同时,要在通识课中加入管理课程,增强农民协调关系的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
积极开展实践学习,培养农民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动员各种力量并有效组织管理其他人的能力。

其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不同于普通农民,核心内容是为其提供有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就业部门必须加强培训,开展因地制宜的培训促使农户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促使农民职业化身份的转换。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坚持扶志、扶智的双重任务[16],因地制宜地制定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课程计划、实训操作计划、职业能力考核等,培训方式可采用农民接受程度最高实习基地现场授课。同时,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还要注重发挥好新型职业农民对普通农民的带动引领作用,通过课程指导、实践指导、课程作业、积极反馈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协调组织能力,增强其在参与农村生产生活实践中对普通农民的组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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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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