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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管理制度5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4-03-10 08:16:02 来源:网友投稿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1.目的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我公司食品安全。2.范围食品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生产管理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5篇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1

1.目的

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我公司食品安全。

2.范围

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3.职责

3.1品控部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

3.2品控部组织人员每月两次进行食品生产安全现场检查。

3.2生产部、品控部分别指派一名以上管理人员组成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半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自查报告。

4.食品生产安全检查规程

4.1现场检查规程

一、原辅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原辅料存放、专库管理、标签标识、索证索票、制度具备情况、现场记录。

(一)原辅料存放

1. 原辅料存放是否离地、离墙。

外包装是否完整,并做好防护。

检查规程:查看原辅料存放情况,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点注释:原辅料堆放是否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2. 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现场卫生情况。

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过期原辅料,过期原辅料清理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过期原料,是否有处置记录。

4、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点注释:需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5、生产用原辅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毒有害物质与原辅料一起存放。

重点注释: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6、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检查规程:查看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重点注释:原辅料仓库内不应堆放非生产用物品,专库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二)专库管理

1、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柜保存,并有专人管理。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食品添加剂专库,询问管理人员。

重点注释:查看是否有专人专管。

2、内包装材料是否有专库或专门区域存放。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内包装材料仓库或专门区域。

重点注释:原料、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

(三)标签标识

1、原辅料(除农副产品)标签是否有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藏条件等内容。

检查规程:抽查至少3种原辅料,不足3种的全部检查,查看标签内容。

重点注释: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2、进口原辅料是否有中文标签。

检查规程:查看进口原料是否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重点注释:要符合国内法律法规要求,有进口商相关信息。

3、原辅料标签与索证索票一致。

检查规程:查阅抽查的原辅料索证索票情况,是否与现场的原辅料产品一致。

重点注释: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四)索证索票

1、企业直接采购国内生产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索取原辅料生产商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或批检报告。

检查规程:查看索取的材料是否反映现场抽查的原辅料情况。

重点注释: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2、企业直接采购进口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检查规程:查看索取的材料是否反映现场抽查的情况。

3、企业直接从流通经营单位采购原辅料的, 是否留存保留具有流通经营单位信息的每笔购物的凭证。

检查规程:查看索取的材料是否反映现场抽查的原辅料情况。

重点注释:同14.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检查规程:查看原料辅料的检验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2

一、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食品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废水处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应设在加工区以外;

4、生产场所应定期清洁,保持场所干净整洁;

5、与食品接触的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材料制作;

6、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场所和工器具进行清洗,定期消毒;

7、不能连续生产的,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清洁;

8、生产加工场所严禁存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

二、教育培训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3、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4、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讲授、自学等方式,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5、应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保存。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进入操作间应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须定期清洁;

2、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不得涂抹化妆品和佩戴饰品;

3、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检查情况应及时记录;

4、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的,应主动报告,不得进行食品生产操作;

6、严禁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将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场所。

四、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

1、食品小作坊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如实记录购进原辅材料的相关信息;

2、采购人员应根据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特性,选定合格供货方;

3、采购人员应了解供货方的质量控制程度。购进原辅材料时应及时索取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每次购进原辅材料时应查验供货方资质的有效性;

4、购进的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5、及时向供货方索取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原辅料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通关单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6、采购人员应及时建立原辅材料采购台账,保存相关购货凭证。记录和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8、对购进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置。

五、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对设施、设备和工器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2、配料时应对原辅材料的质量状况现场查验,按工艺要求准确称配,填写原辅料使用记录。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或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对操作规范或工艺要求规定的各种参数应遵照执行;

4、发现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应按照废弃物进行处置;

5、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器具应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

6、生产场所内物品堆放应整齐、有序,半成品、成品应在规定的区域堆放整齐;

7、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领用、添加,并做好记录。

8、应做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六、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

2、食品添加剂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资质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

3、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向供货方索取通关单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标准或未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

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6、食品添加剂应当严格管理,专区(柜)、专账、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7、应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校检。

8、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详细记录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国标使用量以及生产食品的名称、添加剂使用量标准、添加剂领用量、使用日期、领用人等相关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9、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验管理制度

1、在申请生产许可前应当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检验项目清单》;

2、生产用水采用集中管网供水的无需检验,采用自备水源的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生产过程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进行送检;

4、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按生产日期留样;

5、留样的食品应存放在固定区域,存放环境应与食品保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6、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留样标签应标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留样时间、保质期等内容;

7、样品存放期限应不低于食品的保质期。

八、加工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加工废弃物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各类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

2、生产中的废弃物要及时收集于带盖的容器中,在加工场所外单独存放,标识明确,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3、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完好、密闭和整洁;

4、应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签订收购、运输废弃物协议,企业资质应留存备查;

5、处置废弃物应做好记录。不得将废弃物随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等;

6、严禁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产品不合格是指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辅材料不得用于生产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销售;

5、产品检验不合格应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召回,并记录,封存库存的不合格产品,查明原因并及时整改;

6、对不合格品应无害化处置,并记录。

十、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加工无关的杂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2、原辅材料入库时,应对其外包装、标识标签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相关信息;

3、应查验原辅材料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受污染;标识标签是否齐全、与所采购的产品信息是否一致;

4、库房内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应配备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5、食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有温湿度储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辅料,应配备温湿度监测和控制设施;

6、仓储应分区,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食品及原辅材料应离地离墙存放,标识明显;

7、仓储产品应“先进先出”;

8、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一、销售管理制度

1、生产加工的食品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销售;

2、销售的食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组织整改;

3、应当按照“先产先出”的原则销售产品;

4、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出具“一票通”票据。

十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时,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食品安全应急情况时,食品小作坊应停产,封存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4、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召回等处置工作;

5、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应急情况,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6、发生食品安全应急情况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培训。

十三、停歇业报告制度

1、因季节性生产或者其他原因需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停业、歇业时间。

2、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进行自查,具备生产条件后,在生产前十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停、歇业期间,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停、歇业期间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3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上岗作业。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且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者无效。

二、新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杜绝先上岗后进行健康检查的`事件发生。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企业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四、企业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当观察到从业人员有以下症状时,应采取暂时停止上岗从事食品生产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①腹泻;

②手外伤;

③烫伤;

④皮肤湿疹;

⑤长疖子;

⑥咽喉疼痛;

⑦耳、眼、鼻溢液;

⑧发热;

⑨呕吐。

六、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知识培训,强化个人卫生要求。

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2、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食品生产车间须戴工作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3、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4、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5、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6、工作时严禁吸烟。

7、工作时严禁随地吐痰。

8、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9、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10、避免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11、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12、抹布专用,经常搓洗、凉晒、消毒。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4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5

一、认证制度

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认证的有效期内生产销售,产品证书过期后须向农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换证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

二、生产技术

1、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得擅自扩大无公害产品产地范围。

2、无公害产品的生产应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2)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记载使用投入品(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合理使用投入品,包括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业投入品;

(2)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

(3)加工、储藏、包装等过程中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和国家卫生安全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4、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内检员,全程监管无公害产品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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