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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问题的法理分析及治理对策*

时间:2023-11-03 15:15:04 来源:网友投稿

葛宸希

(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4)

在科技时代,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被主动或被动地公开,而在社交媒体的发展下,“网红”等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人们尽情地炫耀、发表自己的看法,有时也会出现非理智的情况,甚至会出现极端的暴力和“人肉搜索”,一旦出现了大规模的社会现象,就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波,给受害者带来精神和肉体上的创伤,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舆论。而在当前的法律理论研究中,对于这种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理论,明显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现阶段的法学理论研究在如何规制这一现象的领域中,显然还做得不够。网络作为一种独一无二的新的传播媒介,理应得到宪法的充分保障。但这样的法律规制与保护,无法通过一部或两部部门法实现,它必须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并通过具体的法律措施加以实施。而法理学是法治的基本原理,它在解决此类问题上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有关法律原则的法理分析

1.违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当法律赋予我们权利时,同时赋予了法律带来的平等、自由和权利的正当性。公民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必须严格遵守禁止滥用权利的基本原则,在平等对待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会扰乱公共秩序。公民们的权益观念日益增强,一些网民滥用权利已经成为常态,这不仅仅是对虚拟社会的扰乱,更会对现实社会的秩序产生巨大的冲击。西奥多·罗斯福说过:“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具有同样的破坏性。”[1]孟德斯鸠也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2]因此,我们可以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尽可能充分地行使我们的权利并实现这些权利。如果不限制权利的自由行使,网络暴力将产生更严重的后果,甚至走向犯罪行为。

2.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中最基本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判断民事行为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网络暴力中,网络用户通过语言暴力人身攻击受害人,严重侵害受害人的工作与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另外,网上的暴力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如果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则无法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无法映射出法律的公正。

(二)有关价值冲突的法理分析

1.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秩序制约自由,而过度的自由则违反了社会秩序。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没有对公众进行严密的管制和约束,使得网络社会混乱,并产生网络暴力。互联网匿名技术及其开放性使网络社会的自由不能受到完全制约,所以必须加强网络社会的秩序建设。众多的网络暴力事件证明,过度宣扬自由会给网络和现实生活中的秩序带来严重后果,而过度主张权利也意味着践踏他人的合法权利,导致网络世界被言语黑手摧毁。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不是自由,而是一种无序,网络暴民的意见表达往往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已经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秩序来约束网络社会的自由。

2.个人权利与他人法益的冲突

个人权利与他人法益冲突的矛盾源于超越其基本限度的表达,而个人权利以及私欲的扩张必然会对其他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当今频繁发生的网络暴力,实质上是非理性的表达方式,并超越了个人权力的界限。为了使个人权利和他人法益得到全面的保护,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约束,从而使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利益。

(一)立法体系与互联网发展不协调

1.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缺乏专门立法

我国现行有关网络暴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许多法律和法规之中,而且这些法律条文是最根本的规定,但它们之间又缺乏充分的协调与合作,甚至产生冲突。网络作为一种虚拟空间和工具,它所引发的网络暴力问题具有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一些特征,其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多样。另外,我国互联网法律条文层级较低,多为有关部门的规章及地方法律,使网络暴力行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解决。国外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研究也比较多,但由于国情不同,其立法模式也各不相同。国内网络非常发达,但关于网络治理的法律体系却非常混乱。[3]国外的网络暴力防治也非常成熟,与某些拥有专门法律的国家相比较,我国略显滞后。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在国外已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而在我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不利于网络暴力现象的有效遏制。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是网络快速发展新时代的产物,它的行为主体、方式、行为后果等等,都和传统侵权有很大的出入,因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进行规范。

2.网络暴力的相关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规制的法律条文大多是以原则的形式表达,用语模糊、笼统,难以直接成为法律的依据,从而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能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做出公正的裁决。《民法典》中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解释:网络使用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法律空白。例如,在我国的民法中,没有对网络服务商进行过清晰的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尽管对公告和删除条款作了明确的说明,但并未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作出任何规定;
对关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三个基本步骤,并未明确具体是哪个网络服务商以及是何种标准;
关于“扩大损失”的问题,目前尚无清晰的说明。为应对以上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更好地处理实际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二)网络监管与互联网发展不协调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用户进入了数字化、信息化、高技术的时代,为互联网运营商创造了可观的利润。由此导致很多站点变得更加商品化,他们只注重那些能够让互联网用户满意的内容,而忽略了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还有一些人为了提高网站点击率、聚集人气,在网上散布各种不实信息,助长了网络暴力。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发展的历史较短,互联网管理、网站经营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网络监控技术与系统建设方面仍有待提高。因此应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站监测机构,完善网站管理制度来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加强规范指导,强化互联网网站监督,及时对互联网网站不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网民法律意识与互联网发展不协调

由于网民对网络的认识不足,以及网络上的群体性从众心理,容易导致出现网络暴力行为。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具有民主、开放、基层等诸多优势,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也因其低廉的使用费用而进入到了千家万户。互联网用户越来越多,而网络用户的年纪越来越小,网络环境也越来越复杂。许多公民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既没有想到法律的义务,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意识,有时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时候,也在侵害别人的正当权益和表达的自由。

(一)通过立法规制网络暴力

1.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是对其本人的侵害,而目前对个人隐私的保障却是比较薄弱的,这也是一个警醒:对个人隐私的保障刻不容缓。在完善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资料的保障方面,可以从国外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4]在参照网络法律基本原理的同时,应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
在保证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还应考虑到网络的开放性,使各个利益要素得到均衡,使国家、行业、个体利益三者协调发展。从整体上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民隐私的保障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要想有效地控制网络暴力和网上犯罪,必须要在现实中结合实际问题,对此进一步进行改进。

2.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网络暴力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外,还会对当事人产生较大的精神损害,甚至超出普通侵权权利范围。《国家赔偿法》中列入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也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定义上存在着不明确的问题。尽管新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出台,但是由于精神伤害属于一种抽象的范畴,并且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可量刑幅度,因此,被害人会夸大对其所造成的伤害。[5]因此,在审理网络暴力案件的时候,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建立一套详尽的精神伤害标准,明确具体的后果,并对相应的法律条文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补偿受害者的心理创伤。

(二)通过司法规制网络暴力

1.完善网络管辖权

首先,坚持司法主权管辖。针对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对其进行规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我国外国法院的裁决是可以不被承认和执行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外国法院的境外扩张,同时也保护了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

其次,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也反映了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所遵循的“合理性”原则。在网络暴力侵害中,由于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的距离较大,侵权行为的影响也较大,因此,在法律关系最为密切的地方进行审判,既可以减少当事人长途奔波的时间,又可以解决法官审理案件有利于取证的问题。坚持这一原则不仅能够节省诉讼成本,使被害人的权利早日实现,也能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和效率。

最后,运用科技手段确认管辖权。网络暴力案件的发展,一方面是因为使用了高端技术,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本身具有高端的技术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一定的执行障碍。例如,在取证上是不同于实际情况的,很多材料的获取都是靠科技手段来完成的,现实的变化改变着法律的规制,而科技的进步,则会改变司法的规制。另外,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特别是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犯罪问题,我国必须适时地进行变革,顺应世界潮流,主动地加入到世界范围内的网络问题治理中去,努力学习和借鉴世界上的先进技术,从而更好地处理因特网所造成的问题。

2.提升司法机关自身素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有些案件的误判和同案不同判。[6]这和法官的主观判断有很大的关联,因此,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问题。科技的发展引发了网络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矛盾,从而引发了网络暴力和网络犯罪的频繁发生。这就需要法官在处理某些新的问题时,要谨慎地处理案件中的矛盾,并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此外,可通过培养与考评提高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进而使司法机关整体水平得到提高。

3.提高公民司法参与程度

首先,要提高互联网用户的网络素质,使其能够自发地建立起一种有条不紊的、合情合理的参与方式,在自己的思想领域内维护社会的秩序,能够理性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其次,要扩大民众的参与方式,完善行政机关的行政方式,扩大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最后,司法机关与网民之间要有理性的交流。如果法官无视公民的诉求独立审判,公民则会认为该判决有失公平,从而导致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不信任,进而使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损害。[7]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使得网络使用者能够畅所欲言,这有利于民主的构建;
然而,由于网络环境愈发复杂,使一些网民产生非理性情绪,从而助长了网上暴力。但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程序既可以让司法机关听取更多的意见,又有助于法官的判断,对司法过程的公平性产生影响,从而使网络暴力事件得到公平的审理。

(三)通过守法规制网络暴力

1.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规范上网

在网络世界里,网络用户是网络暴力的最大受害者,有些人因为对社会存在的种种不法之事感到愤怒而发表不当言论,有些人却根据他们的评论,忽视了事情的真相而胡乱“跟风”。因此在应对措施上,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大力普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让广大网民正确地了解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了解网络暴力的本质和法律责任,从而让法律发挥教育和预防作用,积极引导网民规范上网。与此同时,出台《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呼吁网民积极承担社会义务,以积极态度促进网络良性发展。

2.网民自觉遵守法律,合理行使法律权利

要想有效地化解网上的暴力,光靠道德调节以及自我调节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要通过网民自觉遵守法律防止网络暴力。互联网是一个典型的自发秩序的虚拟社会,首要的解决方法是根据网络本身特性来自我管理,但如果涉及到侵权、犯罪等问题,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律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在规范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必须要兼顾现实与虚拟社会的不同,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存在自我约束规则;
而在现实中,法律则是为现实社会而设计的,在两者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价值调节。只有法治才能有效地管理好国家和社会事务。[8]当用法律来解决因网络产生的诸多问题时,必须根据网络本身的特性加以规定,网民要自觉遵守,以严防网络暴力等不法行为肆意出现。

总之,我们应该对网络暴力进行理性的反思,在处理网络暴力和其他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努力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环境,保障社会治安良好运行。当今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络问题不断出现,为了适应社会新环境,解决社会新难题,必须立足于现实社会需要,尽快建立有关网络的法律体系,指引相关法律的创立与实施,在道德手段规制的基础上配合司法手段对网络言论、行为严格规范,同时加深法学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探讨,从而更好地治理网络暴力行为。[9]构建我国网络法律体系势在必行,需要与网络本身的特性相结合,以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逐步稳定发展,惟其如此,才能适应网络小社会,从而与国家和人类这个大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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