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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第2020,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规范

时间:2022-03-25 23:53:2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第2020,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规范,供大家参考。

厦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第2020,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规范

 

 1 第五篇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范

 1 目的意义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全面提升厦门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高颜值城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 《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2016—2020)

 《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 《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厦门市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3 设置标准 3.1 定义

 3.1.1 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3.1.1.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

 2 (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1.1.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1.1.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1.1.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5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6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因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7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面积大于5m2 的电子显示屏,以及30m2 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3.1.2 户外招牌设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墙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3.1.2.1 店面招牌 用于表明个体工商户经营店铺名称、字号的户外招牌。

 3.1.2.2 单位名称招牌 用于表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招牌。

 3 3.1.2.3 建筑标识招牌 用于表明各类建(构)筑物名称(含广场)的户外招牌。

 3.1.2.4 附着式招牌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围墙等建构筑物表面设置的户外招牌。

 3.1.2.5 落地式招牌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

 3.2 分类

 3 3. . 2. 1 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及类型见表1。

 表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及类型

 序号 分类 类型 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平行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骑楼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 报刊亭户外广告设施; 电话亭户外广告设施; 自动售卖机户外广告设施; 自行车棚户外广告设施; 阅报栏户外广告设施; 轨道交通站户外广告设施; 路名牌户外广告设施; 其他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实物式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机动车车体户外广告设施; 非机动车车体户外广告设施; 船体户外广告设施; 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灯箱户外广告设施。

 4 5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

 6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旗帜、布幅户外广告设施; 充气物、系留气球户外广告设施; 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3 3 .2 .2

 户外招牌

 户外招牌的具体分类如表2所示。

 表2 户外招牌分类 序号 分类属性 分类 1 功能 店面招牌; 建筑标识招牌; 单位名称招牌。

 2 设置形式 附着式招牌(平行外墙式、垂直外墙式、遮棚式等); 落地式招牌(立杆式、底座式等)。

 3 3.3 设施设置要求

 3 3. . 3.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6年)、《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厦府办[2013]140号)、《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2016-2020年)、《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及《厦门市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还应符合第3.3.1.1条的要求,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设置还应符合第3.3.1.2条的要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置还应符合第3.3.1.3条的要求。

 3.3.1.1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利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结合该移动交通工具本身协调设计,不

 5 得影响交通安全;

 b) 车身广告设施设置不得附加框架、挂设实物模型,不得遮挡进排气口、安全出口、车窗玻璃和车牌、车灯;

 c) 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宜大于3m;

 d)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3.3.1.2 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

 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子走字屏宽度不得超过0.6m,长度不得超过建筑开间的宽度,走字屏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3m的通行高度;

 b) 电子屏走字速度应控制在80字/分钟-100字/分钟之内;

 c) 电子走字屏宜采用黑底红字或者黑底白字。

 3.3.1.3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3.3.1.3.1 一般设置要求

 a)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在允许的活动举办场地内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且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宜对其附着物造成永久性损伤,到期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b)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可在重大节庆(假)日、店庆、开业、会展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应超过30天,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应超过10天。

 c)空中漂浮的广告设施设置应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许

 6 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3.1.3.2 充气物设置要求 a)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

 b)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c)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得超过10m,高度不得超过5m,安装设置应安全、牢靠。

 3.3.1.3.3 布幅设置要求 a)广告幅面面积不应大于300m2 ,不宜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门窗,且设置应稳固、平整。

 b)横幅的设置长度不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5m;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0m。

 c)竖幅的设置长度不应大于25m,宽度不应大于1.5m;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

 d)升空气球条幅应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应超过15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m;条幅规格不应超过9m×1m。

 3.3.2 户外招牌设置规定

 3.3.2.1 户外招牌禁设规定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7 a)在建(构)筑物屋顶、建筑落地立柱、玻璃幕墙表面、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b)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或造成光污染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c) 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d) 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建筑安全疏散或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

 e) 使用霓虹灯、音频、电子显示屏、投影等设备,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影响城市容貌。

 f) 居住建筑、商住建筑和混合建筑的住宅层自身墙面、窗户及对面建筑的外墙面上,设置高亮度光源或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的。(亮化标准详见《厦门市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3.3.2.2 户外招牌设置位置及大小 3.3.2.2.1 底层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应超过所属单位经营服务场所的范围。

 3.3.2.2.2 底层户外招牌牌面高度不大于招牌顶端到地面距离的1/5;同一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招牌下沿,距地面高度应该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3.3.2.2.3 不得利用建筑物二层(含)以上外立面设置店面招牌,二层(含)以上有独立出入口的,店招只能

 8 设置门楣处;没有独立出入口的,宜在一层(底层)适当位置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3.3.2.2.4 落地式招牌应设置在所属建筑(单位)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不得在距离建(构)筑物20米范围外设置,且不得在临街面设置。

 3.3.2.2.5 附着式招牌上沿不得超过建筑屋顶。

 3.3.2.2.6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经营单位,允许在其出入口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侧招。

 3.3.2.3 户外招牌设置数量 3.3.2.3.1 建(构)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服务单位,平行外墙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的个数;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服务单位,宜在底层集中组合设置,也可统一设置落地式招牌。

 3.3.2.3.2 大型商厦、综合商务办公楼宇等设置的落地式招牌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3.3.2.3.3 建筑物名称招牌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设置的,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的数量不得超过1块,原则上总数不宜超过2块。

 3.3.2.3.4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户外招牌,实行“一店(单位)一牌”,不得多牌设置。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对外有专用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制作统一规格

 9 样式的招牌; b) 对外无专用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

 3.3.2.4 户外招牌字符设置要求 户外招牌的字符尺寸应与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相对应,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4.1 户外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规定执行。

 图 1 招牌字符与高度尺寸控制 3.3.2.4.2 户外招牌字符的高度(h)与户外招牌高度(H),应满足:1/3≤h/H≤3/5。(图 1)

 3.3.2.4.3 多层(6 层及以下)建筑附着式户外招牌字幅尺寸,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 3 规定。

 表 3:多层(6 层及以下)建筑附属户外招牌字幅尺寸 道路等级 道路红线宽度D(m)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L(m)

 其他城市道路 D<22 L≤0.4 支路 22≤D<30 L≤0.5 次干道 30≤D<43 L≤0.6 主干道以上道路 D>43 L≤0.8

 10 3.3.2.4.4 高层(住宅 6 层以上)建筑附着式户外招牌字幅尺寸,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 4 规定。

 表 4:高层(住宅 6 层以上)建筑附着式户外招牌字幅尺寸 建筑高度H(m)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L(m)

 18<H≤54 L≤2.5 54<H≤100 L≤5 H >100 L≤6 3.3.2.5 户外招牌照明设置要求 3.3.2.5.1 招牌照明的光源形式、色彩、光照强度应符合 DB31/T316 的规定。采用泛光照明等外置光源形式的户外招牌,其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户外招牌的看板范围内。

 3.3.2.5.2 在保证光照强度和均匀度的情况下,提倡采用节能的设计及高光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3.3.2.6 户外招牌设置具体要求 3.3.2.6.1 附着式招牌 3.3.2.6.1.1 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

 3.3.2.6.1.2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整体协调。

 3.3.2.6.1.3 非商业街且相邻建筑均无沿街商铺的建筑底层商铺,不得设置带底板的店招,宜采用镂空式字体店招。

 11 3.3.2.6.1.4 同一路段上或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 3 种以上形式的户外招牌。

 3.3.2.6.1.5 户外招牌不宜与卷帘门、空调等其他设施整体设置。因场地限制必须整体设置时,宜采用遮篷式或格栅式。格栅式招牌与卷帘门、空调外机整体设置时,厚度不应大于 0.8。(图 2)

 图 2 与卷帘门整体设置的招牌的尺寸控制 3.3.2.6.1.6 在不同类型建筑立面形式上设置招牌应符合下述规定:

 建筑立面上有立柱、线脚等装饰的,不得破坏或遮挡装饰物(图);

  图 3 招牌设置于建筑立面构图关系示意

 12 建筑立面上有拱券构件的,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户外招牌(图); 建筑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图~图);

 图 4 拱券部分招牌设置

 图 5 立面凹凸变化时的招牌设置 图 6 立面曲折变化时的招牌设置

 骑楼建筑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大于等于3m的,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小于3m的,可设置于廊道外侧或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招牌的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高度不得大于3米,宜采用镂空式样(图); 骑楼廊道高≥3m 时 骑楼廊道高<3m 时 图 7 骑楼建筑的招牌设置

 13 在坡屋顶建筑山墙面上的,宜采用镂空式或遮篷式,且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图); 镂空式 遮篷式 图 8 坡屋顶类建筑的招牌设置 位于街道转角建筑的,应整体设计;应统一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转角部位不宜设置小型侧招(图); 图 9 转角建筑的招牌设置 附着式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的,应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同时满足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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