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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第十篇,第三章,桥梁管理标准(完整)

时间:2022-03-25 23:41: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第十篇,第三章,桥梁管理标准(完整),供大家参考。

厦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第十篇,第三章,桥梁管理标准(完整)

 

 1 第十篇

  第三章 桥梁管理标准 第一节 总 则 1. 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加强厦门市大型桥梁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水平,充分发挥桥梁设施的功能,保障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延长桥梁使用寿命,特制定桥梁设施精细化管理标准。

 2. 目标 安全可靠、设施齐全、整洁完好。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 2011 年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 号)

 《福建省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设备配置标准》(DBJ-T13-153-2012-2)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8 年发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福建省桥梁隧道反恐怖暂行标准》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 总体标准 桥梁技术状况良好,结构安全、设施完好、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桥头平顺、排水通畅、行车舒适。

 2 2. 主要部件管养标准 2.1 桥面系 桥面系是整个桥面构造系统,包含桥面铺装、排水系统、护栏、灯柱、伸缩装置、声屏障、防抛网、标志标线等。

 桥面系养护应做到桥面平整、清洁,排水系统设施完整,排水通畅,护栏完好、无缺损,伸缩装置状态稳定,声屏障无掉落、松动,防护网完好、牢固,标志、标牌完好等。

 2.2 上、下部结构 上部结构,支承桥面及作用在桥面上的荷载,并传递给支座。

 下部结构,支承桥梁上部结构并将其荷载传递至地基的桥墩、桥台和基础的总称。

 上、下部结构养护应做到主梁及其他上部构件、墩台、基础、挡墙等无异常变形、无超限裂缝。

 2.3 支座 支座设于桥台(墩)顶部,支承上部结构并将荷载传递给下部结构的装置。

 支座养护应做到支座垫石无超限裂缝,板式支座无过大剪切变形、无过宽裂缝,盆式支座钢构件无严重锈蚀、钢板无异常变形。

 3. 桥梁检查标准 桥梁检查应严格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相关规定进行。

 桥梁检查类型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

 定期检查: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收集结构技术状态的动态数据。

 特殊检查:特殊检查是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特殊检查分专门检查、应急检查。

 3.1 经常检查 (1)经常检查的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

 3 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

 (2)经常检查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相关规定进行。

 3.2 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2)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

 (3)定期检查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相关规定进行。

 3.3 特殊检查 (1)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2)在下列情况下应作专门检查: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者;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3)桥梁遭受洪水、流冰、滑坡、地震、风灾、漂流物或船舶撞击,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造成损害时,应进行应急检查。

 (4)特殊检查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相关规定进行。

 4. 桥梁安全管理 4.1 桥梁安全保护区的管理 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 200 米、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 60 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立交桥、引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 30 米范围内的陆域。

 (1)非经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型桥梁的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经营加油站、加气站; (三)打桩、挖掘、顶进、埋设水底管线、电缆设施;

 4 (四)其他可能危及大型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2)在桥梁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桥梁结构检测,由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

 (3)桥梁重要区域,是指桥梁的箱梁、桥墩、承台、索塔、锚锭、变电站、缆索系统等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大型桥梁的重要区域。

 (4)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 (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侵占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4.2 桥下空间管理 桥下陆域空间除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外,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应经依法审批,并对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现桥下空间被非法占用,应立即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桥下空间使用秉持“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管理原则,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负责桥下空间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履行桥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

 桥下空间使用不得影响桥梁日常养护、维修、检测作业。

 4.3. 超载管理 超载车辆不得擅自上桥,应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过桥。

 超载车辆过桥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超载车辆沿桥梁中心线行驶;

 5 (2)车辆以不大于 5km/h 的速度匀速行驶; (3)不得在桥上制动、变速、停留; (4)超载车辆过桥时,临时禁止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

 5. 桥梁应急处置管理 5.1 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桥梁因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危及桥梁安全或其他严重后果时,桥梁管理部门在接获信息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情况危急时,桥梁管理部门应先行采取封桥等紧急措施,并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5.2 危桥应急处置 桥梁管理部门应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可以井然有序开展。

 5.3 列入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桥梁的管理 对列入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的桥梁,桥梁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桥梁隧道反恐怖暂行标准》实施人防、物防、技防等相关措施,确保桥梁安全。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 责任分工 按照《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园林管理维护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通知》(厦府〔2015〕111 号)的规定,桥梁实行目录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桥梁管理单位依法做好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证桥梁路况及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桥梁交通安全监管、治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消防的指导、监督工作。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城市公路桥梁执法监督、检查和巡查,及时查纠各

 6 类损坏、破坏、非法占用桥梁和其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桥梁路产路权,保障桥梁安全和畅通。

 2.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2.1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为加强城市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运行安全,厦门市大型桥梁养护管 理 应按照《福建省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设备配置标准》(DBJ-T13-153-2012-2)的标准规范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的组织,可选择部门分工负责制或者养护工程师负责制。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根据桥梁的数量、桥型、养护等级等,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如下:大桥,每 10 座配备 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1 名检测工程师或技术员;特大桥或大型立交桥,每 3 座配备 1 名桥梁养护工程师、1 名检测工程师或技术员。

 每座独立跨海大桥配置:养护工程师 1 名、机电工程师 1 名、园林绿化工程师 1 名、土建技术员 2 名、保洁调度员 1 人、巡查员 4 名、监控员 4 名、安全员 1 名、电工 8 人、消防员 1 名、内业员 2 人。

 2.2 大型桥梁及附属设施管理和维护事权划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园林管理维护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通知》(厦府[2015]111 号),厦门大桥、海沧大桥、集美大桥、杏林大桥由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和维护,位于国省干线、连接对外交通和港口、机场等枢纽的主要县道上的大型桥梁由市桥隧维护与应急中心管理和维护,BRT 快速路上的桥梁由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管理和维护,其它桥梁由市市政园林局管理和维护。

 3. 工作要求 3.1 实施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道路畅通、桥梁运行安全,桥梁管理部门应依据《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 号)、《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7 99-2017)、《福建省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桥梁管理、维护工作。

 (2)桥梁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始终保持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常抓不懈,确保桥梁结构安全运行。

 (3)推进桥梁信息化管理。桥梁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桥梁档案管理,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实行一桥一档,并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保证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依托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技术,对海量养护记录进行数据挖掘,精细分析、精准预测,为管理者进行桥隧中长期养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执行者开展周密协同工作提供智能辅助,确保预防性养护任务规划有的放矢。

 3.2 及时处治桥梁病害、维护桥梁附属设施 (1)日常维护工作流程 发现(桥梁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日常巡查及检测、外部投诉)——受理——处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探查问题性质、先期应急处置,制定维护方案、设施施工围挡、组织施工、验收清场)——反馈(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将办理结果反馈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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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作要求 桥梁附属设施损坏如桥面坑槽、破损,人行道道砖破损,钢护栏锈蚀、缺失,伸缩缝锚固区破损、止水带破损、钢板脱落,泄水管破损,声屏障破损,防抛网破损、松动、缺件、脱落,标志、标牌缺失、限高架被撞坏等,桥梁常见病害如梁体、墩柱混凝土剥落、露筋,钢结构锈蚀,支座钢构件锈蚀、剪切变形超限等,一旦发现,应及时安排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现场警示、交通布控工作。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应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安排维修工作。

 主管部门监督 日常巡查及检测 市民投诉 擅自占用、损坏桥涵设施等行为发现 设施问题 设施病害 安全隐患 病害类型确认及维护方案制定 采取紧急处理 措施 施工修复 处理方案制定 施工修复 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法认定及处罚 处理结果的反馈及跟踪

 发现问题

 9 质量要求:修复后,应满足《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维修作业时,应组织好交通,尽可能减少对交通的影响;不中断交通进行维修时,必须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行驶安全;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3.3 实施桥梁预防性养护 (1)建立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健康监测系统 为能够自动实时监测桥梁运营环境和桥梁结构的物理、几何状态及监测结构状态,对桥梁结构的静力和动力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性进行评估,并对结构异常反应进行识别及做出紧急警报,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建设时,建立健康监测系统,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为桥梁养护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2)钢结构桥梁设置除湿系统 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采用钢结构时,建设时应在钢结构内部设置除湿系统,使钢体内部空气控制在低湿范围内,防止钢结构锈蚀,确保桥梁安全运行。除湿系统应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实施海上混凝土构件防腐工作 针对厦门海洋性气候特点以及部分大型桥梁位于海上这一情况,桥梁管养单位应积极探索海上混凝土构件的防腐方式,做好海上混凝土构件防腐工作,以提高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3.4 “ “ 养护指导设计” ” ,贯彻 “ 建养一体化 ” 理念 桥梁建设时要贯彻全寿命周期理念,进行“建养一体化”设计,充分考虑桥梁检查和养护需要,做到易损构件“可换、可维护”、关键承重构件“可达、可视、可维护”。

 (1)桥梁的两侧桥台处设置检修通道,大跨度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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