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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4-02-20 14:00:33 来源:网友投稿

欧阳山,李 军

(1.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党建部,陕西 西安 710061;
2.新疆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核心、关键组成部分,主要指由省级以上党组织制定的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意志,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权利保障、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建设保障等内容的规章制度总称[1]233;[2]400。中国共产党百年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围绕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的核心内涵而展开的。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从成立至今的100 多年光辉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加强监督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既契合本土国情又独具特色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思想和实践,这些思想和实践既丰盈了党内法规理论宝库,也指导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确定党的监督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组织成立不久,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壮大党组织的力量以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决定性胜利。在这样的革命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按照列宁的建党原则,参照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的组织模式,不断充实党的监督保障内容,确立党的监督保障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了党的监督保障的基本内容。

(一)夯实党的监督保障内容

党的建设初期,革命任务艰巨,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党的各项制度以党章为核心而建设。纵观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党章,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不断完善着对其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进行监督、纪律、监察、督促、奖励与处分等内容,不断充实党员的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声明权、批评权等权利,能清晰地看到党的“监督保障”在结构与功能上的演进过程。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保障。早在党的一大纲领中就出现了“监督”一词,规定了地方执行委员会对“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党员”的监督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对“账务、活动和政策”的监督。这是在党纲中首次对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规定。党的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首次对党章的体例进行了划分,第一次把“纪律”专设一章予以规定,在第四章“纪律”中,主要规定了“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等纪律原则,规定了“取消”“改组”“开除”等纪律内容。以后在历次正常的党章制定或修改中,纪律或党的纪律都是党章篇章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党的三大第一次对党章进行了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规定了候补党员享有“发言权与选举权”。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正式规定了党员的“发言权、表决权”,这是在党章中首次对党员权利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以后历次党章的制定或修订中,党员权利的规定和保障都是其重要内容。1927 年,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纪律”一章中增加了纪律的内容:“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规定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首次设立“监察委员会”章节,规定“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在党的制度建设中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一章;
在篇章名称上把“纪律”改为“党的纪律”,增加对个人和组织的指责、公开指责等党的纪律内容;
首次在党章中设立“审查委员会”一章,明确中央和省县市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3]108。

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党把在革命斗争所积累起来的经验及时充实进党章,并根据党所面临“全新的政治任务”,在党的制度建设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七大党章中首次设立专门条款规定了党员的自由讨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和声明权、批评权等权利内容;
第一次出现“保障”一词,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设立“党的监督机关”一章,规定党的监督机关是“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这部党章取消了六大党章“审查委员会”章节,把六大党章“党的纪律”章节修改为“奖励与处分”章节,规定了奖励的内容,明确奖励和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丰富了“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等处分内容;
第一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处分的内容和程序。党的七大党章结构合理,内容全面,为以后的党章奠定了体例结构和内容基础。七大党章在党的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确立民主集中制为党的监督保障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监督保障法规建设是在民主集中制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根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指导下,继承和发扬列宁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根据中国革命的形势任务需要而提出并不断发展完善。党的二大通过的章程,在“纪律”章节规定“下级机关必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初步确立了“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纪律,但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直到1927 年党的五大党章才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系统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构建。1928 年党的六大党章在第一次独立成章的“党的组织系统”中直接确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1938 年中国共产党召开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纠正王明在抗日战争初期所犯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通过了《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文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党独立自主制定的首部党章——七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并设定了民主的集中制的基本条件。民主的集中制与列宁后期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有相似之处。民主的集中制与民主集中制两者仅一字之差,意思基本相同,但侧重点有所倾向,主要是更倾向民主方面。党的七大党章就首次设立专门条款规定了党员的自由讨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和声明权、批评权等,扩大党员的权利内容。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的监督保障的核心和重点。

中国共产党注重党的监督保障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新中国成立后。建国后,全国性的战事基本结束,国家进入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和恢复国民经济时期,党和国家基本的制度建设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初步探索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重视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党的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很大重视。

(一)探索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政治权力运行中的运用,是民主与集中最好的结合形式之一,也是党的监督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建设,毛泽东同志提出:“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说,都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4]291。事实表明,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擅断,有效地制衡权力的行使,为此,毛泽东同志强调要健全党委制,规范和完善党内议事规则。他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5]1340。党委制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统一领导班子的思想和行动,集中集体的智慧和经验,从而使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作出的各项决定比较客观和全面。党委制的工作原则就是党内的一切重要问题都必须经过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决定,然后才能执行。毛泽东一方面注重党委的集体领导,另一方面,他还强调个人分工负责的重要性,他指出“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5]1341,并且要明白,党委的集体领导和个人的分工负责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结合的。没有集体领导很难作出客观的决定,而没有个人负责则作出的决策无法贯彻执行。

(二)重视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建设

重视党内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也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对苏联政党建设经验教训的汲取,是党的监督保障制度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建国后,党的执政使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沾染官僚主义气息和滋生骄傲自满的情绪,为此,必须加强党内的监督和检查。毛泽东对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建设进行了探索,主要有建立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召开七千人大会,毛泽东针对“大跃进”中所犯的错误进行了自我批评,并提议在党内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随后毛泽东要求,民主生活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这标志着党内民主生活走向了制度化。同年,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指出,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比如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党规党法。

加强民主党派监督制度。毛泽东除了强调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党内监督外,还强调要加强党外的民主党派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的民主监督。毛泽东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6]34。在党的八大报告中,正式确定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中国共产党强调对党的监督保障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不断完善党的监督体制,初步建立保障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制度得到了改进和提高。

(一)完善党的监督体制

1978 年底中央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步入正轨,各项制度逐步恢复和重建,党的监督制度也日渐重建和完善,恢复设立了党内专责监督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陈云同志被选为中纪委第一书记。1979 年4月,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下发《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决定在党中央工作机关及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纪律监察机构,在省市县各级党委都设立纪检监察委员会,在地区级党委设立纪检组,初步确立了党内监督体制。1979 年,新成立的中纪委拟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并于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获得通过。1980年,邓小平经过认真思考,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就监督方面的工作指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7]332这次讲话对于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1982 年党的十二大通过了新党章,新党章在党的监督机制上有一定的突破。党章赋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党章规定从中央到各地方设立各级纪律检查组织,各级纪律检查组织的任务从处理违纪工作扩大到维护党规党纪党风;
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的纪检组可以列席党的领导机关有关会议;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査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等[3]339-350。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的地位、职能和权限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扩大。

1992 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内监督作了局部修改,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标志着“党内法规”这一概念首次得到党章的正式确认;
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等。1997 年中央印发首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2 年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2003 年12 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确立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诫勉、舆论监督、询问质询和罢免等十项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专门性、系统性的监督法规,标志党内监督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二)初步建立保障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制度

保障党员的各种权利是党的监督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1982 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员权利的规定,并扩大至八条,增加党员权利的内容;
并且着重指出: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还特别强调: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这些规定给党员权利保障明确了内容,划定了底线,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基础。

1994 年,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确定了党员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明确要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1995 年1 月,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试行条例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规定了对党员各项权利的保护,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程序和责任等内容。该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对党员权利保障的党内法规,奠定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制度,为新时期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十分有力的制度支撑。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又对党员权利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明确党员享有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八项权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党员权利体系。2004 年9 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的条例在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作了更加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在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重要党规,对于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又有了新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对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强调党内法规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统筹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党内法规建设全方位推进。新时代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概念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调整而缓慢形成,新时代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的内涵也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发展而逐渐丰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监督保障法规建设的思想也越来越明确和细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习近平关于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的重要论述

要强化政治监督保障执行。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强化政治监督保障制度执行,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8]。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以有力政治监督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政治监督是保障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各级党组织要深刻把握“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加强党的二十大所确立的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战略部署和党中央因时因势作出的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确保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切实打通贯彻执行中的淤点堵点难点。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大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设专节部署“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内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对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的战略部署,是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整体上要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要健全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类监督协调贯通,加强政治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发挥政治巡视的作用,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既防止问责乏力,也防止问责泛化。

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从严治党部分专节部署“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强调“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要清醒认识到党风党纪问题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要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的纪律规矩刻印在心。党的监督保障法规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保障,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既约束其手中的权力,又保障其权及时为民所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统筹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执纪监督新机制以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不断出现在党的政策文件中,从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到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新机制的内涵不断充实,地位不断提高,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中把其定位为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党的二十大提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律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要在不能腐上深化拓展”“要在不想腐上巩固提升”,“三不”成为反腐败工作的根本政治立场和重要战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三个层次的划分和割裂,三者相互融合,相辅相成,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三者承担不同的职责,发挥不同的作用,“不敢腐”主要侧重于威慑和惩治,“不能腐”主要倾向于制度和机制,“不想腐”主要偏重于教育和引导,三者一体推进展现了反腐败斗争新的思想方法和工作理念。从实质和内在理念上来说,“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现了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相结合、严管和厚爱并重的思想,不敢腐、不能腐主要是加强监督和约束,而不想腐主要是教育和保障。严管和厚爱结合、监督和保障并重,这也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监督保障法规建设的核心和要义。

(二)新时代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取得显著成果

在习近平关于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思想的指引下,新时代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统筹推进各领域法规制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从整体上来说,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可以从党的监督法规建设和党的保障法规建设两方面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的监督法规和党的保障法规建设全面推进,具体来说,党内监督法规内容不断充实,党的考核法规日益完善,党的奖惩法规建设力度加大,党员权利保障法规建设扎实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法规建设革新俱进,制度建设保障法规持续更新,在形式、内容、要求等方面中也呈现出一些阶段性特征,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迎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和黄金期。

笔者通过新闻报纸、网络媒体、文献资料查阅等多种渠道对2012 年11 月至2022 年9 月党中央、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和分类,汇总的法规可能不是很齐全,但已经基本覆盖,可以充分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的全貌。这些法规是现行有效的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保障法规,共计44 件,包括监督法规14 件,考核法规7件,奖惩法规9 件,党员权利保障法规4 件,机关运行保障法规4 件,制度建设保障法规6 件。

党内监督法规包括制定、修订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以下简称“中央八项规定”)、《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2015)、《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等。考核法规包括制定《关于改进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工作的意见》(2014)、《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等,修订了《中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2015)、《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等。奖惩法规包括制定《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2015)、《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2017)、《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等,适时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2018)等。

党员权利保障法规包括先后制定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2018)、《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2018)、《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2019)等。机关运行保障法规包括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2014)、《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201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201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等。制度建设保障法规包括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1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2015)、《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2019)等,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等。

(三)新时代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高质量发展应坚持的原则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活动中应遵循的最基本准则,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中起到指引方向,规范行为的重要作用。总体而言,未来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应坚持和完善党建和法治相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监督和保障相结合原则。

第一,党建和法治相结合原则。党建和法治相结合是指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中要把党的建设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有机统一起来,提高运用党建思维和法治逻辑加强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党内最高行为规范的党章两者其实是内在统一的,党章和宪法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遵循宪法和依据党章相结合是指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中要把宪法和党章内在的联系在一起,确定宪法和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法规依据宪法和党章而制定,且不得与其相抵触,监督保障的各项活动、行为要以宪法和党章为标准,并严格贯彻落实。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作为全、准、严、细的党内法规,更需要在法规制度的体系化过程中体现出其党建和法治的双重逻辑。其一,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体系建设要坚持其道德性[9]73-83,即将道德体系化的思想和方法运用到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中,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共产党性质和宗旨的规则化体系。其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要遵循法治的运行体系要求。其三,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可以借鉴法律的技术和方法。

第二,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原则。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原则就是指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要掌握新时代执政党制度建设的规律,在价值理念上,既要使监督保障法规成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党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又要使监督保障法规成为维护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合法、合规利益,保障党员主体性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
建设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执政党的政治意识形态,尊重主导者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规划,也要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信息化手段,广开渠道,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诉求和呼声,把社情民意及时反映上来。在内容上,繁简适当,宽严适度,疏密适宜;
在效果上,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第三,监督和保障相结合原则。监督和保障相结合是指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中把监督和保障的理念有机联系起来,发挥两者共同作用,形成严管和厚爱并举,约束和激励并重的良好态势。因此,新时代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体系的日臻完善,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制度,激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担当作为,保护其做事担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执纪问责和容错免责之间的合理关系,保障其干事担当作为的各项权益;
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督体制机制,织密权力制约的牢笼,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权必追究的严管氛围。

中国共产党100 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无产阶级政党监督保障制度建设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以更加动人的魄力,豪迈的情怀,坚实的步伐加强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作为重要论述,形成了契合本土、现实管用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思想与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艰辛的探索,中国共产党求真务实的推进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监督保障法规建设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和实践上的镜鉴。

正是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下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加大对党组织和党员监督保障相关法规的制定、修订,完善核心内容,优化体系结构,中国共产党监督保障法规建设全面铺开,有序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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