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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零售管理制度3篇【完整版】

时间:2024-01-04 16:32:02 来源:网友投稿

零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零售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零售管理制度3篇

零售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

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

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

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

(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十七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电源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九条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检修更换。

第二十条经营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并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二条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它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及原店装修的企业,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建,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

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第二十五条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它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场、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物,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理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在非指定专用场所存放液化气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门厅、通道销售商品和堆放杂物。

第六章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九条批发、零售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三十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营业大厅、仓库和设在地下的商店(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并建立总监控室。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二条消防器材配备与分布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企业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而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必须逐级建立消防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消防档案包括本规定一至七章的内容,并严格按档案规范记录、归档、呈递、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消防档案应如实记载本单位消防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及涉及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详细、准确。应归档的新材料要在规定期限内归档。

第四十条消防档案是各单位(地区)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部门沟通情况的媒介,也是处置各类问题、隐患,确定各自职权、责任,总结经验,实施奖惩的客观依据。要经常检查,妥善管理,逐级分析,将分析结果定期填报呈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发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零售管理制度篇3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零售门店之存货管理,明确相关流程及相应部门之责任,根据

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门店,是指XXX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拥有的所有门店,

也包含各地市分公司下属的所有门店。

本规范所称之存货(或“货品”)是指存放于零售门店的用于出售、促销、

宣传等物品,包括在销售的手机、用于促销的赠品、手机配件电池等、宣传品、道具等。不包括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备用金等。

零售门店存货的管理包括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发出、盘点处置

等。

3、职责分工

3.1零售门店负责人:

确保门店存货业务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对门店总仓及零售门店营业厅存货的

收发、仓储保管、盘点以及流失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对零售门店存货进行管理,保持最佳的库存结构,负责或货品的入库,零售门店的货品配发于退货。

3.2、零售门店营业员:

对零售门店存货负管理、保管责任,包括营业厅的演示机,仓库保管,盘点。

3.3零售门店仓管

负责货品接收、验收与入库,发出、仓储保管、盘点与损益处理等。

3.6子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存货采购、销售与流失的会计核算工作;监督零售门店的存货管理,不

定期抽查各零售门店存货。

3.7子公司人资部门

每月工资中扣划责任人赔偿金额。

4、子公司门店货品配发

货品配发是指将货品由子公司总仓(以下未经特别指明,所涉及的总仓均指

子公司总仓)配发到特定的零售门店以进行销售、市场宣传、促销等。

4.1配货需求

各子公司根据订货会确认的订货明细,由商品营运部门安排配发至各零售门

店;如有增加需求各门店则以补货单形式发至总仓,经商品营运部门根据总仓库存情况审核通过后,由总仓进行补货配发;或者直接由商品营运部门结合门店销

售及库存情况进行合理补货给门店。

4.2货品配发出库

仓管员根据《订货单》和《配货单》需求进行货物分拣出库,生成的《出库

单》与《配货单》经物流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后,打印《装箱单》即可发货,同时及时完成ERP过账,以做到账实相符。

4.3货品验收入库

配发的货品运送到零售门店后,零售门店接收人员应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

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并在送货人员携带的货品流转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初步验收只对收到的货物进行初步清点,以箱或(包)为单位进行验收。

零售门店在初步验收之后,应组织人员在收到货物的当天进行详细验收,包

括核对所收到的货物之款式、尺码、颜色等是否与《出库单》一致。经核实无误后及时完成ERP过账,以做到账实相符。

4.4零售门店收货差异处理

零售门店对所收到的货物进行详细清点,如果发现数量短缺,应立即在出库

单上注明并传真或电话通知商品营运部门,商品营运部门接到反馈后,填写工作联系单与物流部门联系,核实货品短缺情况,物流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填写配货

少货投诉处理记录表,并根据相关人员之责任进行库存调整或处罚。

4.4.1因物流部门内部员工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的短缺或货损,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确定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A.金额在100元(含)以内的,由责任员工负责全额损失赔偿。

B.金额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以内的,由责任人承担50%的赔偿,

并由公司通报批评。

C.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内的,由责任人承担30%的赔偿,

并由公司通报处分。

D.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公司予以开除,并追究物

流部领导相关责任。

4.4.2因承运方的过失造成短缺或货损的,应立即查明货损原因,并及时向主管报告货损失的处理进程,跟踪货损处理进度。

A.已与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的承运方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赔偿;

B.未签运输协议的,损耗的服饰类货品,原则上按照吊牌价的六折赔偿,

赔偿按四折处理或赔偿不能兑现的,物流部门须以签呈的形式提出赔偿建议后,报公司总经理签批处理。

C.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道具、辅料按照出库价进行赔偿。

5、货品调拨

货品调拨是指将货品由一个零售门店调到另一个零售门店的行为,包括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铺之间的调拨,也包括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调拨(货品调拨由商品营运部门统一安排,零售门店不得自行调拨货品。

5.1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铺之间的调拨

5.1.1店铺之间临时调拨

门店之间自行商讨,并填写《调拨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确认,并及时录入ERP系统。

5.1.2商品营运部门按要求统一调拨

商品营运人员根据各零售门店库存和销售情况,对各零售门店的货品进行调拨,并电话通知调出零售门店负责人,零售门店负责人将需调出的货品清单邮件发送给店铺人员,店铺人员据以进行相关的调配操作。调出货品门店和调入货品

门店相关人员均需在货品流转登记薄上签字确认,以明确相关责任人。

收货人员应将所收到的调拨单与实物核对相符后,二个工作日内在ERP中进行确认调拨生效。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确认相关责任人,如果是对方少发的,由对方补发,如是其他情况,具体处罚参照子公司总仓配发收货差异处理。

5.2不同子公司店铺之间的货品调拨

零售门店有货品需求,总部总仓无货可配时,需要跨子公司门店调拨,实物操作与同一子公司门店之间调拨的"方式一致,账务同代理商退货处理,即先由调出方将货品退回总部总仓,再由总部总仓配货给调入方,货品流失参照同一子公司门店调拨处理。

6、退货

退货是指零售门店将其所需退的部分货品退到总仓的行为。退货包括季末退货和次品退货两种。

6.1季末退货

季末退货是指质量合格之货品因季节原因而需要退到总仓的行为。因总部对子公司有退货率要求,各零售门店只需按商品营运部门计划退货货品的款号、数量退回总仓即可,无须填写《退货申请表》,店铺人员直接在ERP系统中新增退货单,完成审核和出库,同时按要求在每箱里面放对应货品的装箱单,将货品装箱发出。

物流部门验收人员接到零售门店退还的货品时,应在货品流转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确认。应及时查验货品并与《装箱单》上款号和数量相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库手续,如有不符,应当天和店铺联系核实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6.2次品退货

次品退货是指因零售门店因货品质量问题,而需要将货品退至总仓的行为。次品退货需各零售门店填写《退货申请表》,并详细注明质量问题,经商品营运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退货处理,次品退货需在两个工作日办理入库手续。

7、销售出库

零售门店每日销售的货品应及时录入系统,并当天进行数据上传,以保证账实相符。

8、存货仓储与保管

货品在发出或离开原保管地之前,货品之安全和保管责任由发出前部门或门店承担;货品托运途中,货品之安全和保管责任由承运商或托运人承担;货品到达目的地之后,则货品之安全和保管责任由接收部门或门店承担。

陈列货品按要求存放,未陈列的分散货品要及时整理,以防丢失;注意存货的防盗防潮。

9、存货盘点

零售门店铺存货盘点由《存货盘点管理规定》统一规范。

其中盘点损溢处理按以下规定操作:

店铺在盘点日的次日将店铺实际数据报给商品营运部门,商品营运部门在接到店铺实际数据的次日将实际数据录入ERP生成各个店铺库存差异,并根据以下原则得出流失赔偿表,然后发给财务审核,审核后由人资扣回流失赔偿款。如果盘点发生差异,串色、串码、同一季度同一类别的存货盘盈盘亏抵消后还有盘亏的,货品按当季销售折率买单,但不高于七折;如果找不出责任人,则由店员、店负责人。

10、存货监督

10.1监督检查主体

股份公司对存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包括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检查和子公司、零售门店的自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告知股份公司子公司运营部门、财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10.2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存货管理的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不相容岗位分离情况;检查存货管理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情况;

检查存货收发、保管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取得是否真实、合理,存货验收手续是否健全,存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存货清查、盘点是否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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