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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教育法》的解读与思考

时间:2023-11-21 09:16:02 来源:网友投稿

李中亮,杨 雁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自2022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新《职业教育法》[1],这标志着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法治进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新《职业教育法》较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2]更具时代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回应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的诉求,为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释放更大的“法律红利”。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和保障做了法律层面的原则性安排,对发展职业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存在立法理念较为模糊、法律定位不够精准、法律条文过于抽象、执行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较差、法律责任规定缺失等问题[3],司法适用性不高。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巨大变化,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需要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内涵、任务和使命。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已经发生巨大改变,职业教育的社会价值得到广泛认可,技术技能人才得到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既是国计也是民生”,需要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社会地位和价值。我国职业教育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需要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和治理机制,教育类型理念得以全面确立,“职普协调发展”思想深入人心,需要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同时,职业教育改革遇到一些新的深层次矛盾和发展瓶颈,“重普轻职”现象严重,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人才培养质量不高,需要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解决突出问题的思路和策略。因此,职业教育法修订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为职业教育改革提供了“说明书”和“操作手册”。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判断、新论述,为职业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职业教育大有可为、大有作为,需要完善的职业教育法提供法治支撑,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支持与路径指引为修订职业教育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分为5章40条,全文共3400余字,由第一章“总则”(1—11条)、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12—16条)、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17—25条)、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26—38条)、第五章“附则”(39—40条)等组成。第一章“总则”主要涉及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公民权利、职业教育制度等。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主要涉及职业教育分流、职业教育层次、职业培训类型与种类、残疾人职业教育等。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主要涉及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职业教育的运行等。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主要涉及职业教育经费、教师队伍、教育实习、教材建设等。第五章“附则”主要涉及违规处罚、施行时间等[2]。

2022年版《职业教育法》分为8章69条,全文共1万余字,由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14—19条)、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20—32条)、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33—43条)、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44—53条)、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54—62条)、第七章“法律责任”(63—67条)、第八章“附则”(68—69条)等组成。第一章“总则”主要涉及制定依据、概念内涵、公民权利、教育方针、工作协调机制等。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主要涉及职普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层次、职业培训类型、学习成果融合与互认等。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主要涉及专业建设、教学标准、校企合作、学徒制等。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涉及职业学校的设立条件、自主管理、招生制度、办学经费等。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主要涉及教师的培养培训、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以及学生的学习义务、权利和证书管理等。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主要涉及经费供给、服务供给和社会氛围支持等。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企业责任、学校责任和管理部门责任等。第八章“附则”主要涉及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等[1]。

“5章40条”、3400余字的《职业教育法》与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相比,显得单薄和滞后。“8章69条”、1万余字的新《职业教育法》则显得丰富和充实,内容大大拓展,体系结构更加完备,增加了职业教育改革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增强了司法的适用性。与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相对照,2022年版《职业教育法》主要做了六个方面的修订。

(一)完善职业教育内涵

准确清晰的内涵界定有助于人们认识事物本质。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之前“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2]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的内涵:“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1]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内涵的界定更加科学,规定的培养目的更加准确,解决了职业教育“姓职”不“姓普”的根本问题,为职业教育育人规定了方向。

(二)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是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障。为解决职能交叉、管理错位等问题,新《职业教育法》对“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1]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并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的职责职能作了分工和界定。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职能,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职能,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夯实了部委统筹、央地联动的法律基础。

(三)完善职业教育体系

明确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打通职业教育“断头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新《职业教育法》的施行更具有现实意义。新《职业教育法》构建了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纵向“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横向“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1],有助于我国国民教育体系实现由职普分流、分类发展向职普协调发展的转型。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职业启蒙教育、职业体验教育、职业教育学分、学校教育资历、学习成果认证、终身学习银行等新型教育形式和制度得到了新《职业教育法》的进一步确认,新《职业教育法》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推动多元办学

健全多元主体办学机制,激发多元主体的办学活力,是我国职业教育大发展、质量大提高的基础性工程。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办学主体,新《职业教育法》强调了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职责,规定了企业的职业教育主体作用,完善了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举措。公办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学校、独立学院、混合所有制学校、职业教育集团、专业群建设联盟、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实训基地等多元办学主体在职业教育改革中的办学形式有了法律保障,企业办学的主体地位、主体作用、主体责任和支持政策得到了法律确认。

(五)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

我国职业教育已经进入由粗放式、规模式向结构式、质量式转型的发展进程,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新《职业教育法》构建了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丰富内涵,健全了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安排,提出了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机制的健全举措。新《职业教育法》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集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评价组织、校行企命运共同体等新形势下的新思想新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为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提升提供了法律基础。

(六)加强职业教育支持和保障

职业教育的实施离不开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充足的教育经费支持。新《职业教育法》构建了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完善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提出了构建浓厚的职业教育社会支持氛围的举措。新《职业教育法》把校长负责制、学校章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经费标准、考试招生制度等新形势下的新制度新办法上升为法律层面,为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来分析,可以归纳出这次职业教育法修订中的突出亮点。一是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发展职业教育的根本保证,新《职业教育法》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制度规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1];
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实行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健全决策机制。规定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功能,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二是突出“职普”教育同等重要。尽管职普类型不同,然而都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缺一不可,同等重要。新《职业教育法》将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要求,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普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宗旨,规定职普平等的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权利,禁止设置歧视政策。三是突出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类型多样,参与主体多元,涉及群体广泛,因而需要加强组织管理,特别需要政府层面的统筹管理。新《职业教育法》将政府职责转化为法律准绳,规定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职责范围,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权。四是突出经费保障。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需要经费上的保障,新《职业教育法》将保障条件进行制度确认,规定国家经费投入、地方资金统筹、政府经费落实、企业经费供给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五是突出法律责任。为了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新《职业教育法》专门新增《法律责任》一章,对政府、企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及其违背罚则分别予以规定,明确了责任和惩罚措施,增强了职业教育治理的可操作性和司法适用性。

新《职业教育法》与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相比,许多思想、观点和制度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取得重大创新,契合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有助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发展。

(一)“职普”协调

改革初中毕业生“职普”分流比例,让更多学生可以升入普通高中,减轻初中教育“内卷”,体现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理念的变化。“一刀切”分流的政策,并不符合各地的教育发展情况,可能引发社会的升学焦虑,甚至产生“中考变高考”的后果,制约了“双减”政策的落地效应。删去“分流”的规定,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1],强制的意味越来越淡,各地科学安排、自主协调的权限有所扩大。“职普”比大体相当的政策不再全国统一化,而是因地制宜,有所差异,既要满足不同禀赋和潜能的学生的发展需要,又要提供多样性的学生成长成才空间和通道。

(二)类型教育

复制、抄袭普通教育的专业、课程和教学模式,使职业教育成为普通教育的压缩版、附属版,而丧失独立发展的良机,这也是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低的关键原因。职业教育的可为、作为空间需要走出独立的发展道路,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1]。类型不同,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在职业生涯中有更多机会和作为,可以让职业学校找到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独立的、特色的学校发展道路,可以让职业教育展现自身魅力、有发挥自身价值、增强社会适应性。按照类型教育规律办学,坚持职业教育办学特色,形成、建立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教育教学动力、机制和模式,这既是学生技术技能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职业学校“优胜劣汰”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本科职业教育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被认为是低层次教育,初中毕业后读中等职业学校而无法读大学,高职院校毕业生遭受公务员招聘、企业人才招聘、研究生考试等方面的学历歧视。这种“低人一等”的职业教育体系,堵塞了学生的学历提升通道。明确本科职业教育,高考后填报志愿的选择权增多,有助于打破职业教育止步专科的“天花板”,培养更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不仅要发展本科职业教育,而且要适度发展本科以上层次职业教育,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转型换代的现实需要,也是职业教育能力供给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虽然学生的学历上升通道更加顺畅,然而这并无助长社会学历崇拜的意图,而是更好地促进就业创业的现实需要、满足人民对更好教育期盼的现实需要。

(四)“职普”融通

“职普”分别发展,相互割裂,是阻碍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许多人因此丧失了横向衔接、纵向贯通的学历和职业发展机会。打破教育体系内部之间的壁垒,实现各个教育阶段“职普”的融合发展,学生的发展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在任何一个教育阶段从职业教育系列并入普通教育系列,也可以从普通教育系列并入职业教育系列。新《职业教育法》的施行,为“职普”融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空间。在普通本科学校设立的同时,积极发展职业本科学校;
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是建设职业教育强国的必然选择。人才培养方面的“职普”融通,因新《职业教育法》的施行还有更广泛的发展空间,国家建立健全“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1]、推进“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普”的学习成果融通及互认,为各类人才“立交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与产业发展紧密对接

有什么资源就上什么专业,有什么教师就上什么课程,这是造成职业学校同质化、普教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不问社会发展需要,盲目发展“大众化专业”“热门专业”,这既反映出职业学校闭门造车的计划性管理机制,也造成了部分学生“毕业即失业”的就业困境。职业学校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办学思想,专业设置要与产业发展紧密对接,专业调整要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1],“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4]。

(六)现代学徒制

与以往的订单培养制度、冠名班不同,现代学徒制更加注重校企共同主导人才培养,更加注重教师、师傅联合传授技能,更加注重规范化的企业课程标准和考核方案,有利于促进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体现了校企一体化育人的实践深度[5]。“学徒制是一种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制度,是职业教育内涵定位的突出表现形式”[6]。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是学徒制的基础,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学徒制的核心内容,校企共建师资队伍是学徒制的重要任务,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是学徒制的重要保障。

(七)职业教育学位

多年来职业教育领域对学位的渴望终于迎来了落地的好消息,“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1]。授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生以学士学位,是建立独立成轨的职业学位(技能型)体系的时代要求,也是消除用人单位学历歧视的有效举措。然而,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建立不能简单复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和学位标准,应体现职业教育特点。授予何种学位、需要达到什么条件,都需要作进一步设计和明确,而且,在学士学位授权、学位授予标准等方面应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突出职业能力和素养,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

(八)职业教育活动周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写入新《职业教育法》,将有力推进职业教育活动周的品牌建设和社会影响力提升。活动周期间,各地除开展常规活动外,可结合本地实际宣传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要成果、宣传职业教育改革典型集体和人物、宣传职业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和作用,“围绕职业教育服务制造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及服务美好生活等”[7],开展具有行业和地方特色的各种活动,开展特色职业体验活动或展示职业学校办学成果。

(九)技德并修

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是德技并修。把职教生培养好,首先是品德,其次是技术技能。只有技术技能而没有人文素养的“机器人”,不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职业教育应强化德技并修人才培养意识,实施基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德技并修的培养体系,发挥思想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实习实训课的主阵地作用,发挥全体教师育人主力军作用,健全学校、家庭、政府、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德技并修人才的协同机制。

从新《职业教育法》主要创新思想观点和制度来分析,可以总结出本次职业教育法修订在新思想新观点新制度等方面取得以下六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职教定位的新突破。“同等重要地位”和“教育类型”的规定使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定位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有助于消除对职业教育的社会歧视、创造一个“职普”平等的机会。二是管理体制的新突破。“国务院建立工作顶层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1]的规定突破了之前管理体制顶层协调机制的不足,做好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理顺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和管理权限。三是体系框架的新突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1]的规定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突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放大”了学生发展的潜质和可能,也为人才成长“立交桥”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四是办学层次的新突破。“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1]的规定体现了职业教育办学层次的突破,体现了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时代要求。既有学历证书又有学位证书的证书制度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同度,缓解了家长的教育焦虑。五是保障体系的新突破。“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1]的规定弥补了之前对投入保障相对含糊的表述,强化了国家、各级政府的经费统筹和供给责任,使“真金白银”投入更加具有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理解法律时代意义

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与施行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新《职业教育法》充分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的论述和指示是新《职业教育法》的精神灵魂,也是学习贯彻新《职业教育法》的根本遵循。新《职业教育法》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新期待新需求新要求,必将对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就业创业、技能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产生重大历史影响,作出巨大时代贡献。新《职业教育法》总结提炼了我国职业教育的新实践新经验,反映了职业教育工作者成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是职业教育大发展、大改革、大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并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础。新《职业教育法》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指明了策略,为职业学校依法治校、提升治理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思路,新时代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由此掀开新篇章[8]。

(二)组织学习,领会法律精神实质

各地要将学习宣传新《职业教育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学实、学细、学到法律精髓。新《职业教育法》将国家意志、制度建设、政策完善等层面的内容有机融入到法律文本之中,体现了党和政府重视、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的战略意图。应深刻领会其修订背景、修订过程,理解党和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信心和决心。应深刻领会其修订内容、制度创新安排,理解职业教育政策和制度的创新意图及路径。应深刻领会职业教育主体责任,自觉规范本部门、本人主体行为,积极履行主体义务。应创新学习方式,专题自学、集中研讨、专家辅导、知识竞赛等形式灵活运用,提升真学实学质量。

(三)广泛宣传,营造职业教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发展职业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社会各界应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应加大职业教育价值、社会地位的宣传,凝聚职业教育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共识。应加大职业教育政策和制度的宣传,拓展公众的知晓面。应加大优秀职业学校、优秀职校教师、优秀职校学生的宣传,提升民众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应加大技术技能人才理念的宣传,端正用人单位的人才标准思想,引导社会建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就业观。应加大职业教育活动周、职业技能竞赛、岗位能手的宣传,努力营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育人环境。宣传的载体和形式应与时俱进,校刊、宣传手册、光盘、信息报道、教育教学成果展、优秀人物展播、网络媒体等都可以充分利用。

(四)全面落实,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应将新《职业教育法》的学习贯彻与“职教二十条”、“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双高计划”、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治理能力提升等重要政策精神结合起来,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9]。应将新《职业教育法》的学习贯彻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深入推动校地融合、校企融合、产教融合,为当地经济发展、人才培养、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贡献。应将新《职业教育法》的学习贯彻与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持续推进办学条件改善、类型教育实施、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改革、师资队伍改革和愿景文化建设,推动人才培养高地、社会服务高地、科学研究高地和文化精神高地建设。

(五)加强督导检查,务求改革实效

应对教育教学、学生权益维护、经费保障、学校管理等开展全面的督导检查,对经费保障不力、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学校管理不规范、教育教学松懈等问题落实整改机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以案促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改革实效。如,当前一些地方的学生教育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学校乱收费、企业使用廉价劳动力等现象仍然存在,应以新《职业教育法》施行为契机,开展学费收缴情况大检查,开展学生实习管理大督导,对发现的问题不姑息、不推诿,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进行严肃问责。

为了更好地提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职业教育法》的实效,各级教育部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政治导向意识、理论导向意识、实践导向意识和问题导向意识。一是坚持政治导向意识。新《职业教育法》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调技德并修,主张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将办学的政治要求转化为法律文本。应将学习贯彻新《职业教育法》政治规定同思想政治学习和党的建设等活动结合起来,增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自觉性,保持人才培养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理论导向意识。新《职业教育法》提炼了职业教育研究的理论成果,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办学格局、育人模式、价值取向等理论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职业院校改革带来实实在在的理论指导。应将学习贯彻新《职业教育法》法律条文同学习职业教育理论、学习职业技术教育学理论结合起来,提升自己的职业教育理论修养,增强理论指导改革实践的主动性。三是坚持实践导向意识。新《职业教育法》关注升学不畅、就业歧视等社会和群众关心的职业教育问题,打通了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给中职生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破除了就业门槛,营造了职普发展的公平制度环境。应将学习贯彻新《职业教育法》制度规定同关注实践改革动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在实践中学习和反思等结合起来,提升自己的实践改革意识,增强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的创造性。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意识。新《职业教育法》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多头管理、投入不足、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等痛点、堵点,“用法律的形式把破解之道固定下来”[10],破解了诸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障碍。应将学习贯彻新《职业教育法》法律条文同研究发展问题、解决改革难题、破解创新障碍等结合起来,提升自己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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