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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纪检监察史3篇

时间:2022-11-15 10:50:03 来源:网友投稿

百年纪检监察史3篇百年纪检监察史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党的中央纪检(监察)机关的历史演进及其  启示  作者:夏东民郭秋琴来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百年纪检监察史3篇,供大家参考。

百年纪检监察史3篇

篇一:百年纪检监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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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中央纪检(监察)机关的历史演进及其

  启示

  作者:夏东民郭秋琴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12年第10期

  [摘要]我们党历来都把建立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放在重要位置。从1927年党的五大起(除“文化大革命”这个非常时期外),我们党一直坚持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党的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纪检(监察)机关的历史演进启示我们: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设及其工作只能加强,绝不能削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正确处理上下级纪委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和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党的纪检(监察)工作

  [中图分类号]D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28X(2012)10-0013-04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为了保证革命的成功,必须有思想和行动的统一。”[1]列宁曾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2]。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建党理论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高度重视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和纪检工作,各级纪委(监委)在革命、建设、改革中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一、我们党历届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章或党章修正案,都把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放在重要位置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从党的历史文献看,党的二大、三大、四大所通过的党章中(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章,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都没有建立党的监察机关的内容。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受五届中央委托,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党的历史上唯一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其第八章监察委员会写了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其中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将建立监察委员会机关最早载入党章,其意义十分重大和深远。

  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第十一章审查委员会,第43条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笔者认为这里的“审查委员会”即行使中央或省县市监察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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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6月11日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第八章党的监察机关,第五十六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批准之”。第五十八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第五十九条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应该说,党的七大党章对“党的监察机关”的四条规定切实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由于任务的转换和面对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复杂、严峻,建立和健全中央纪委(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显得特别重要和急迫。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十次代表大会所制定、通过的党章或部分条文修正中,除处在“文革”时的党的九大、十大外,就有八次代表大会即党的八大、十一大、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强调要建立、健全中央纪委(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机关的建设,大力加强党的纪检工作。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第七章党的监察机关,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将中央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的选举产生、任务、领导等规定得十分具体。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将纪律检查机关的选举、任务、领导、职责等也规定得很具体,便于操作。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段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党的十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修正案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作了个别改动。修正案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委的,经报同级党委后报上级纪委批准。

  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并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还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充分体现党的十五大所通过的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工作的高度重视。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比如,第四十四条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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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以便同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一致。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经常性工作的规定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这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任务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扬党的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2007年10月21日,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其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十六大党章这部分的内容完全一致,没有任何修改。

  

篇二:百年纪检监察史

  何志明:国民党的“中纪委”——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为何失去大陆,至今是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尽管不少专家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但有一点则是得到了大家的公认,那就是国民党内日益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党员松散的纪律观念,成为其失败的重要原因。实际上,1924年至1949年间,为了对违纪党员进行惩戒,国民党从中央到地方县市一级设立了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监察委员会,而在当时有党内“司法机关”之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后简称中央监委会),更是成为国民党的最高纪检机构。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这个机构缺乏清晰认识,如设置缘起、内部结构以及人事更替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予以回答。一、“师俄”的产物要探究中央监委会的由来,首先得了解国民党自身的演变历史。若自1905年中国同盟会的成立算起,国民党可谓是一个百年老党。在1905年至1924年间,国民党自身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同盟会成立后,在全国积极领导反清起义,1911年在同盟会及立宪派的努力下,满清政府被推翻,此后陆续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及北京政府,都标志着同盟会完成了使命,由此开始从武装斗争的革命党到合法斗争的议会政党的转型。为了赢得竞选,在孙中山的支持下,

  1912年8月,宋教仁将同盟会与其他几个小党合并为国民党,但此后宋遭到暗杀,使国民党的合法斗争之路遭到重创。为了推翻袁世凯政府,此后,孙中山于1914年将国民党改组为中华革命党,重启当年同盟会之路。1919年10月10日,孙中山将中华革命党改名为中国国民党(后简称国民党)。但因为国民党自身并无嫡系武装,仅依靠军阀打军阀,使得孙中山发动的护国、护法运动均遭到了失败。正当孙苦闷彷徨之时,俄国人向他伸出了援手。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新成立的苏俄政府饱受西方世界的白眼甚至武装干涉,为了在东方寻找盟友,经过一番考量,他们将目光投到了孙中山及其国民党身上,希望通过援助孙中山在东方建立一个亲俄的政府。为此,他们还派遣人员亲自前来帮助孙中山,其中鲍罗廷就是一个关键人物。在鲍等人的建议下,孙中山决心对国民党原来松散的组织形式进行一番改造,为此专门聘请鲍罗廷为国民党的组织教练员。在鲍的帮助下,1924年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总章》,仿照苏俄党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基层较为严密的组织,如在由上而下设立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同时,规定必须与之平行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在中央层级即为中央监委会,与中央执行委员会共同构成国民党中央。监察机构的目的在于通过党纪来约束党员以及对违纪党员予以惩戒,进而增进党员的信仰与战斗力。尽管在同盟会及

  中华革命党时期曾有“评议部”及“监督院”的机构,但并未从上而下地建立监察机构。可见,1924年这种严密的监察制度设计,在国民党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开创了其党内监督的先河。因此,自中央监委会成立的那天起,就被打上了深深的俄式印记。《总章》规定,首届中央监委会由10名委员(含5名候补)组成,大会根据孙中山的提名,选举出了由邓泽如、吴稚晖、李石曾、张继、谢持为中央监察委员,蔡元培、许崇智、刘震寰、樊钟秀、杨庶堪为候补委员组成的第一届中央监委会。从这个名单中看出,中央监察委员中大都早年跟随孙中山从事反清活动且在国民党内拥有较高的地位:邓泽如早在1906年即加入同盟会,积极在广东为孙中山募捐,担任同盟会广东支部长、两广盐运史等职务;吴稚晖更是早期同盟会成员并在1909年因反击章太炎等人在同盟会内的分裂活动得到了孙中山的充分信任;蔡元培曾任同盟会上海分会会长,1916年始北上担任北京大学校长。但此后历届中央监委会的人数逐渐增多,特别是1947年国民党合并三青团(蒋介石在抗战时期成立的另一个组织)后的监委会人数竟然达到148人(含44名候补)之众。其中吴稚晖、李石曾(晚清著名官员李鸿藻之子)可为监委“不倒翁”,他们是1949年前担任历届中央监察委员中仅有的两名国民党元老。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党“一大”的召开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形成,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在此次大会上通过了中央执行委员(候补)名单中,一些共产党员甚至名列其中,如李大钊、毛泽东、张国焘等,且执行委员总体年龄较轻;但在此届中央监察委员中,不仅没有一名共产党员,而且大都为年龄较长的党内元老,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对于孙中山的“容共”政策基本始终持反对态度,他们多次在孙面前提出“分共”,但均遭到了孙中山的训斥。如1924年4月,冯自由、谢持等人面见孙中山对国共合作提出质疑,在解释一个小时无果后孙相当生气,盛怒之下准备开除冯的党籍。尽管在孙中山的强力压制下,这些中央监察委员还不能公然反对国共合作,但这已为孙去世后国民党内出现的政争埋下了隐患。根据国民党的设计,中央监委会与中央执行委员会共同构成国民党中央,因此中央监委会有权对国民党中央相关事务提出质询乃至弹劾。实际上,1928年前,中央监委会行使职权影响颇大的主要有以下两次:一是“党团”案。1924年6月,谢持等人获得了一份青年团出版的刊物,认为其中文章有共产党在国民党内进行小组织活动的证明,并与监察委员张继、邓泽如等人联名提出弹劾案,要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从速严予处分,以固党基”。该案迅速在国民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并持续了两个月之久,但

  因无其他直接证据及未取得孙中山的支持,监委会该次弹劾行动最终归于失败。二是“护党救国”案。孙中山去世后,国民党自改组以来隐伏的“容共”与“分共”之争再次出现,最终在1927年达到了白热化。蒋介石在领兵北伐占领江浙地区后,吴稚晖、张静江等人在上海召开中央监委会第三次全会,决定开展“护党救国运动”,再次对共产党提出弹劾案。正是在中央监委会支持下,蒋介石才有底气向从广州搬迁到武汉的国民党中央公开叫板并武力“清共”。针对1927年中央监委会的弹劾行为,一些国民党要人予以高度评价,如曾养甫称:“民国16年(即1927年)4月以前的中央监委会,受尽了白眼和漠视,4月以后就不同了。4月2日,监察委员会对武汉之谋害党国,提出弹劾,开始护党救国运动,这是监察委员为行使职权的第一声,也是引人注意的第一次”,他进而要求扩大中央监委会的权力。但随着蒋介石反共逐步取得成功,中央监委会也再次被边缘化,监察委员们更是难以拥有预期所尊崇的地位。当然,为了维护自身权威,监委会也作出了一些革新努力,意在真正实现设立该机构时的初衷。二、中央监察委员会作出的革新努力在1924年至1949年间,国民党中央监委会为了强化监察职权而做出了诸多努力,主要体现在完善组织机构、落实

  监察职权以及创新监察方式等几个方面。国民党“一大”成立的首届中央监委会,因成员总计不过10人,而且分驻广州、上海、北京等地,所以直到1924年2月中央监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乃决定由邓泽如担任常务委员处理日常事务。但随着监察委员成员的不断增多,如第二届正式与候补委员达19人,这使得在监委会内部设立机构成为必然。1926年初经全会通过,决定在监委会内设常委会,由邓泽如、张静江等五人担任常务委员,同时制定《中央监委会组织法》,要求常委会至少每月二次,但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不同的是,中央监委会常委会不设主席,而由常委轮流担任。常委下设秘书一人,干事二至六人,分别负责文件、审计与审查工作。1929年5月,第三届中央监委会第一次全会通过《组织法》,对其机构再次予以完善,除继续保持常委会外,决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一人负责,下设文书、稽核与审查三科。1930年,鉴于秘书处需处理经常性的繁杂工作,监委会对秘书处内部进行了分工,在监委会秘书处内按照工作类别设立各处(室),即下设总务、稽查、审核三处,具体编制是秘书长一人,每处处长一人,科长一至二人,总干事助理若干人。据1935年统计,监委会秘书处人员达到了32人。1937年抗战爆发后,国民党掀起了发展党务的高潮,随之而来的是监察工作量急剧上升,使秘书处原有的编制不堪重

  荷。在这种情况下,监委会常会于1942年决定再次对原有的《中央监委会组织条例》进行修正,继续完善机构设置与加强秘书处的力量。秘书处机构经过此次充实,科层化程度大为提高。《条例》规定,监委会秘书处秘书长“由中央监委会全体会议推定,受常务委员之指挥总揽秘书处一切事务”,设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三人,“承秘书长之命,监督指挥本处职员,处理本处一切事务”,设立机要室、专员(专门委员)室、审查室、稽核处、总务处、人事室等部门,这些二级机构下增设科室,如审查处下设审议、督导二科;稽核处下设中央、地方、签登科;总务处下设文书科、事务科等。另外,设置总干事、干事、助理干事若干人,以分配各室工作。可见,监委会内部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有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展开。总的说来,中央监委会的职权分为“党纪审议”、“党政考核”及“财务稽核”三大类。惩戒违纪党员是国民党中央监委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国民党处理违纪党员的处分有警告、停止党权、短期开除党籍和永远开除党籍四种。这些处分在执行程序上各有不同,如警告处分则较为简单,“由各级党部监察委员会或监察委员决定,交同级执行委员会呈报上级党部,转呈中央备案”即可,但开除党籍处分则相对繁琐,必须由省一级监委会做出,交中央监委会核准,最后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可见,对于开除党籍一项,中央监委会是持慎重态

  度的。此外,中央监委会还有稽核中央执行委员会财政收支、审查中央党务及成员的勤惰及稽核国民政府政纲是否符合国民党政纲等三项职权。。因此,为了落实这几项职能,从1928年国民党在形式上统一全国后,监委会就开始制订相关党内法规,强化对党内财务、党务工作等方面的监督。如1929年起先后通过了《各级监察委员会或监察委员审查党务通则》及其细则;为了保证对同级党部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国民党中央还通过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稽核各级党部财政之程序》、《稽核条例》,如在《单据证明规则》中,对票据核销相关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如购置清单、签章、单据粘贴方法等;为实现监察委员会对同级政府施政方针及其政绩的审查,监委会还通过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稽核各同级政府施政方针及政绩通则》,以保证国民党党义在行政系统中的贯彻。这些举措,都是监委会力图落实职权的具体行为。1937年日本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外敌的入侵使国民党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为了改变战前十年国民党党组织虚弱、党员纪律观念涣散的局面,国民党中央监委会还对党务监察工作进行了一些创新,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党员监察网”。1938年3月,国民党在武昌举行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著名的《抗战建国纲领》,正式决定为森严党

  纪而设置党员监察网,并由中央监委会总体负责实施。实际上,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则是以国民党特务机构“中统”的“党员调查网”为参照。经过多次筹备,1940年3月至6月,中央监委会常委会先后通过《党员监察网组织纲要》、《党员监察网实施细则》,对监察网的设置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其有章可循的组建奠定了基础,具体规定如下:首先规定党员监察网直属于县监察委员会,由县监委会在区分部秘密遴选一至三名合格党员担任监察员,凡担任该职务的党员必须填写《中国国民党党员监察员服务誓书》,一式三份,分别存国民党省县及中央监委会;其次是监察员主要负责秘密调查区分部党员有无“背叛主义违反决令及不遵守纪律等行为”,然后“密报于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办理”,同时负责“对于党纪党德有不当之言行”的党员进行规勉;二是承中央或省县监察委员会之命直接调查“特种案件”,而且要求县监察委员会每六个月(此亦为监察员之任期)就要将本县监察员的工作报告呈递省市监察委员会。当县监委会接获监察员的检举报告后,依据党纪对违纪党员进行处理,“对于监察员之姓名,并应保守秘密,不得通知被处分人”。

  

篇三:百年纪检监察史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纪检监察制度的演变

  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2018年第3期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纪检监察工作,从中共一大党章对纪律的强调,到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到土地革命时期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行使纪检监察职能,再到中共七大党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一直不断探索和试验纪检监察制度。而中国共产党的纪检监察制度真正建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了完善和健全。

  1949年至1965年:纪检监察制度正式建立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把纪检监察工作提上日程。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随后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与设立监察机构对政府人员进行监督几乎同步进行的是,党的纪检制度也在有条不紊地筹建中。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召开,会议一致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看似只是名称的更迭,但这背后有深意。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来看,监察委员会并非一个新鲜名词,早在1927年五大党章中就决定建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监督机构的名称。除了更换名称,决议对纪检监察制度也有诸多调整和改革,透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新设的监察委员会与前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不仅地位提升了,职权也扩大了。新监委诞生后,原来的监察部也被撤销。

  1966年至1976年:纪检监察制度曲折发展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文革”发生后,中央监察委员会也成为“革命”的对象。1969年4月4日,中共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

  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被取消了,之前建立的纪检监察制度被废除了。除各级党委担负这些工作外,各种名目的派别组织和群众组织搞了大量的所谓“审查处理”,中共纪检监察工作完全处于一种无章法的状态。错误审查滋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些都从另一个层面证明了建立健全科学的纪检监察制度对一个政党良性运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976年至今:纪检监察制度的恢复与完善

  “文革”结束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共纪检监察制度恢复和重建的新时期,会议决定恢复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1月4日至22日,中央纪委成立后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认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成立发展的历史经验,并对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问题做出了规定,讨论并拟订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稿)和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

  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是新时期中共纪检监察制度建设中重要的一篇。

  其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是,十二大党章专门写入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提高了纪检机关及其工作的政治地位。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实质上强化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相较而言,国家行政监察体制的恢复就慢了很多。至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才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92年十四大决定实行党的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

  纪检监察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完善。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把“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纪委的主要任务之一写入了党章。确如党章规定,实际工作中的纪委在日渐繁重的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及制度规范在从严治党、正风反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强纪检”已然成为现阶段从严治党的重要特色。

  来源:党史博览

  全国31个省区市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产生

  一个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形成。2月25日,随着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过关键性节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幕正式拉开。改革以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为首批试点,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

  2018年2月11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全部产生。全国省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2月13日,河北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挂牌。全国市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2月25日,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揭牌。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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