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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全文完整)

时间:2022-03-27 15:19:29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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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地 方 标 准 DB

  / T XXXXX—XXXX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 affairs domain government purchase service operation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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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T/ XXXXX—XXXX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民政厅、铜陵市民政局、铜陵市社工协会、铜陵市标准化研究中心等。

 本文件起草人:

 DBT/ XXXXX—XXXX 2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术语与定义、购买服务内容、指导性目录、预算编制、项目实施以及绩效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与定义适用于 3.1 政府购买服务

 Gove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s 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3.2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 Civil affairs domain gove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 各级民政部门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省民政工作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民政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4.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4.3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省、市民政部门主要实施行业管理和协调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等购买;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实施民政公共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等购买;实施分级管理,省、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民政领域服务工作。

 DBT/ XXXXX—XXXX 3 4.4 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民政领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5 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及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事项; ——为老养老服务,重点购买困难群体访视和心理慰藉、老年人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及监护(收养)评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城乡社区治理与“三社联动”; ——地名服务; ——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 ——婚姻家庭辅导及移风易俗; ——社区营造及邻里互动。

 6 指导性目录 6.1 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建立人民群众全程参与机制,有序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发现居民需求,编制指导性目录。

 6.2 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应实施清单管理,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应依法予以公开。附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 见表 1 表 1: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基本公共服务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收集、核实、汇总和分析

  社会救助对象能力提升服务、主动社会救助 服务、跟踪回访调查等外展社会救助服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养老服务

 DBT/ XXXXX—XXXX 4

  养老辅助性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评估

  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

  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相关养老 服务

 其他

 儿童福利对象信息采集、核查等辅助性工作

  儿童福利辅助性服务、公益性儿童福利项目 的实施与管理

  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疏导、行为矫正、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试服务、关爱保护工作走访、评估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监护指导服务 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

  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为民服务大厅日常性服务

  城乡社区网络化日常性服务、城乡社区协商 委托性服务

  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委托式运营服务、城乡社区治理第三方评估服务

 社会组织建设与 管理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

  社会组织法人离任审计、注销审计等服务、 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服务

  社会组织年报、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 状况等监督检查辅助性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

 政府开展的社工专业人才队伍督导、监管辅助性工作

  面向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救助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等各类群体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实施与管理

 DBT/ XXXXX—XXXX 5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发展培育

 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面向贫困群体、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等 重点人群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公共公益宣传

 民政政策法规宣传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其他

 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命名更名等论证评估; 地名标准设置辅助性服务

  行政区划图编制、地名图录典志编纂印刷

  婚姻家庭及收养对象信息采集、核查、评估等辅助性服务 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

 行业规范

 民政相关行业规范服务

 行业规划

 民政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服务

 行业标准制修订

 民政相关行业标准修订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法律服务

 诉讼代理、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服务

 课题研究和社会 调查

 民政专项性课题研究和相关社会调查服务

 财务会计审计服务

 DBT/ XXXXX—XXXX 6

  财务、审计、项目审计等服务

 会议和展览

 会场布置、人员接待等辅助性服务

  展览活动设计与组织实施、其他政府委托的 会议和展览服务

 监督检查

 政策落实情况监督,重大事项督查

 工程服务

 工程规划、设计、勘测等辅助性服务;工程 可行性研究、招投标代理等服务

  工程、装修设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预决算审核审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评审评估

 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论证服务

  国有资产处置、出租等价值价格评估服务

  公共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评估 服务

  重大事项等第三方评审服务

 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政策执行等绩效评价 服务

 技术业务培训

 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区管理、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等相关业务技能培训

 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民政相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

 网络、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网站、微博、 微信等公共平台维护服务

 DBT/ XXXXX—XXXX 7

 后勤服务

 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

  物业服务,安全服务、印刷及出版服务、餐饮服务

  其他政府委托的后勤管理服务

 其他

 其他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其他

 其他

 其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7 预算编制

 7.1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各级民政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应实施。

 7.2 各级民政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8 组织实施 建立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需求、资源、项目“三张清单”,实行全周期管理。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发布集中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经费标准; ——采购项目要求; ——采购方式和程序; ——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质疑投诉; ——失信惩戒。

 DBT/ XXXXX—XXXX 8 9 绩效评估 9.1 各级民政领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9.2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民政领域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9.3 各级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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