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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管理工作通知

时间:2022-03-25 23:37:49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省建设厅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管理工作通知,供大家参考。

省建设厅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管理工作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义乌市、东阳市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出现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责任不落实、日常监管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廉政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甚至发生某市建筑业管理工作人员私自修改考试成绩、违规打印资格证书、收受巨额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给全省敲响了警钟。各地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建筑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计划管理 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强考试计划管理,原则上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每月组织一次,并于每月20 日前将下月《考试计划表》(见附件 1)报我厅。对未上报计划的,我厅将不再自动接收考试数据。

 二、加强报名资格审查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报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试报名表》(报名表由各地自行制定),按要求提供报考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企业负责);各考点负责材料的形式审查,对提供材料有缺项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得参加考试。

 2.申请“三类人员”考试应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的条件,其中,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 C 类人员)审查重点如下:

 (1)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要求提供相应文化程度的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要求提供至少近期 1 个月以上所在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4)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要求提供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或承诺书(见附件 2); (5)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要求由所聘用企业提供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附件 3)。

 3.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其相关报名材料的要求可参照“C 类人员”报考材料要求。

 4.“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企业注册地考点参加报名考试。在企业注册地外考点参加考试的,需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报名(见附件 4)。

 三、规范组卷工作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理论考试应当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

 2.各地每次组卷的题目应当在我厅公开的全省统一题库中随机产生,不得缩小组卷的题库范围。

 四、严格考试纪律 1.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建设类人员计算机网络考试工作手册》,压实考试责任,完善考试制度,规范考试程序,确保每场考试公平、公正。

 2.各考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场)要配备相应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 6 个月。

 3.各考点要在每场考试结束后 24 小时内,须根据数据归集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按统一考试计划编号编制规则,将考试成绩及相关数据上传我厅数据仓。我厅将不再自动接收逾期上传的数据。

 五、加强疫情防控 1.各地要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制定相应防控方案,控制考试规模,确保广大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考点要配备防疫物资,做好考场的通风、清洁和消毒等工作。

 2.考试当天,考点入口处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纸质准考证,出示浙江“健康码”绿码、“通信大数据绿色行程卡”等;对“通信大数据绿

 色行程卡”带*号的考生,还须提供考前 48 小时内浙江省范围内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生经现场查验符合要求、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3.各地要根据疫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考试安排。对因疫情原因取消或推迟考试的,要及时通知每位考生,并报我厅。

 六、加强监督检查 1.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2.各地要严肃查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报名、考试等环节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考生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等规定,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其不良行为记录个人从业信用档案;对申请考核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其合格证书,并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其不良行为记录个人从业信用档案。上述情况如涉及企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信用档案。

 3.各地要加强对“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调动异常

 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对“三类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查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对无相应台账,或台账缺失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4.我厅将加强各考点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包括考试台账资料和机考数据留存情况。对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将暂停委托考试,严重的将取消考点。

 5.我厅将修订完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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