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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评价细则(试行) 履职表现评价

时间:2022-03-21 16:45:5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履职评价细则(试行) 履职表现评价,供大家参考。

履职评价细则(试行) 履职表现评价

 

 附件 2:

 南山区公开推荐选拔领导干部履职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公开推荐选拔市管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等要求, 结合《深圳市公开推荐选拔领导干部履职评价细则( 试行)

 》 和我区公开推荐选拔区管领导干部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履职评价是对人选的基本情况、 日 常工作表现、 任职经历、 工作学习 经历及受奖励等情况进行全面、 量化分析, 综合评价其能力素质及其与拟任职位的关联度、 适配度。

 履职评价坚持人岗适配、 科学、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履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满分 100 分。

 ( 一)

 基本资格( 满分 50 分)。

 符合所报名参加公开推荐选拔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 计 40 分。

 ( 二)

 民主测评( 满分 30 分)。

 民主测评设优秀、 良好、一般、 较差四个等次, 其中, 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结果占40%权重, 其他人员民主测评结果占 60%权重。

 ( 三)

 获奖情况( 满分 5 分)。

 计分办法为:

 按近五年个人或所在单位获得的三个最高奖项, 可累计计分( 不含论文、 调研课题和科研成果获奖; 以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落款时间确定获奖时间; 同一类型奖项或因同一事由获得的奖项, 按一次最高级别的奖励标准计分)

 。

 个人获国家级奖励的, 计 3 分; 获省部级奖励的, 计 2

 分; 获市级奖励的, 计 1 分; 获区级、 市直单位奖励的, 计0.5 分。

 上述奖励按奖项性质设置权重, 具体标准为:

 属综合性奖励的, 按 100%计分; 属专项奖励的, 按 60%计分。

 所在单位获得奖励的, 参照上款计分标准×奖项性质权重×个人相关性权重确定得分, 个人相关性权重的具体标准为:

 1、 单位获得综合性奖励, 担任获奖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性权重为 80%; 担任单位班子成员的, 相关性权重为60%。

 2、 单位获得专项奖励, 担任获奖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 相关性权重为 70%。

 担任内设( 下属)

 主要相关业务部门( 科室)

 主要领导的, 相关性权重为 80%; 内设( 下属)

 相关业务部门( 科室)

 其他有关负责同志, 相关性权重为 60%。

 ( 四)

 任职年限( 满分 3 分 )

 。

 计算方法为:

 任现职级非领导职务满五年的, 计 1 分; 任现职级领导职务满五年,或任现职级非领导职务满八年的, 计 2 分; 任现职级领导职务满八年的, 计 3 分。

 行政执法类、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按其任报名 资格条件规定的最低薪级时间计算其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

 因机构改革、 公务员分类改革原因转任非领导职务或套转行政执法类、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 可按其转任、套转前的领导职务连续计算其任职年限。

 ( 五)

 基层工作经历( 满分 2 分)。

 计算方法为:

 有基层工作经历( 街道机关事业单位、 社区工作站经历, 基层挂

 职经历不重复计算)

 满一年的, 计 1 分; 基层工作经历满三年, 或担任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满一年的, 计 2 分。

 ( 六)

 多岗位经历( 满分 3 分 )

 。

 计算方法为:

 具有现任同级两个职位以上( 含非领导职务, 但不含兼任职务)

 经历的, 计 1 分; 具有现任同级两个领导职位经历的, 计 2 分;具有现任同级三个以上领导职位经历的, 计 3 分。

 ( 七)

 挂职经历( 满分 2 分 )

 。

 计算方法为:

 参加市以上挂职( 含援疆、 援藏、 援甘、 博士服务团、“双到”扶贫、“双向”挂职)

 工作的, 满 2 年计 2 分, 不满 2 年, 记 1 分。

 ( 八)

 培训经历( 满分 2 分 )

 。

 计算方法为:

 近五年参加过市、 区委组织部举办的“都市计划”班、 胜任力提升培训班、 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处级干部高级研修班或参加过中央、省、 市、 区委组织部门 1 个月 以上组织调训的, 每次计 1 分。

 ( 九)

 学习经历( 满分 3 分)。

 计算方法为:

 在职硕士或研究生学历计 1 分; 全日 制硕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研究生计 2 分; 全日 制博士研究生计 3 分。

 以上各项计分, 计满为止。

 第四条

 履职评价程序为:

 ( 一)

 报名人选填写《履职评价申报表》 ,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报所在单位( 党委)

 ;

 ( 二)

 所在单位( 党委)

 初审, 并组织民主测评, 报区委组织部;

 ( 三)

 区委组织部审核;

 ( 四)

 区委组织部向报名人选反馈履职评价审核情况,

 报名 人选如有疑问, 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委组织部提请复核;

 ( 五)

 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定。

 第五条

 报名人选应按要求如实负责地填报《履职评价申报表》 及有关材料, 如有虚报、 漏报、 迟报情况的, 将视情况取消其任职资格或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条 本细则经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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