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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社章程(社员版)

时间:2022-03-01 14:26:50 来源:网友投稿

亳 州 印 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亳州印社,英文译名:The seal-cutters association of Bozhou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亳州印社由金石篆刻家、书法家、画家家及其理论研究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书画篆刻的桥梁和纽带,是书画篆刻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亳州印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论述,以“保存金石、研究印学、培养人才、服务社会”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遵循“坚持传统,鼓励创新,多种风格”的创作规律;
坚持“发展是协会工作的第一要务”这一主题,不断提高书画篆刻创作水平,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繁荣亳州书画篆刻事业、建设“五大”发展美好亳州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亳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坐落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二区6号1、2户。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书画篆刻艺术的特点组织并举办展览、评奖,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培养有创作实力的书画篆刻家队伍,不断提高书画篆刻创作水平。

(二)开展书画篆刻研究活动,提倡不同观点的学术交流与争鸣,推动书画篆刻理论的深入和书画篆刻艺术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书画篆刻培训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培养和发现人才,不断扩大书画篆刻队伍。

(四)加强与国内外书画篆刻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互相学习、推动书画篆刻事业的发展。

(五)对书画篆刻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成绩卓著的社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社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到基层采风,提高思想和专业素质,以艺术形式开展爱国拥军活动。配合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举办笔会,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书画篆刻作品,树立书画篆刻家的高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七)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社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社员种类:个人社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社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具有较高书画篆刻水平者;

2、从事书画篆刻教育、书画篆刻创作具有显著成绩者;

3、开展书画篆刻活动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条 社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者须有提供完整作品1件,两张二寸登记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资料;

(四)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社员证;

第十一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社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社员证。社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或社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四)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大会2/3以上社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推举;

(三)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社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无专职工作人员,不提供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 月 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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